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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5:利用对方信任骗取126万,如何处罚?
2013年7月22日,高某向电动工具厂张某隐瞒自己低于进货价销售电动工具,以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法,取得张某信任,骗得货值2.3万元的电动工具,去掉退还的货值4千元的电动工具,实际骗取得的货值1.9万元的电动工具,后在其他地区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的方式套现。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5:利用对方信任骗取126万,如何处罚?
2013年7月22日,高某向电动工具厂张某隐瞒自己低于进货价销售电动工具,以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法,取得张某信任,骗得货值2.3万元的电动工具,去掉退还的货值4千元的电动工具,实际骗取得的货值1.9万元的电动工具,后在其他地区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的方式套现。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违约等同于合同诈骗吗?
2013年,张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虚假资产负债表,隐瞒公司债务,骗取乙公司的信任,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将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后更名为丙公司,张某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父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张某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与乙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购销)协议》,获得乙公司给予的“先发货,30日或60日后完成付款”的信用授权。根据乙公司授予的信用授权,丙公司从乙公司购进药品销售。但丙公司未能及时如约偿付货款,至2014年底,累计拖欠药品款3000多万元。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 :合同违约等同于合同诈骗吗?
2013年,张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了虚假资产负债表,隐瞒公司债务,骗取乙公司的信任,签订《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将甲公司3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甲公司后更名为丙公司,张某担任丙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父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14年,张某隐瞒公司资不抵债的财务状况,与乙公司签订了《战略合作(购销)协议》,获得乙公司给予的“先发货,30日或60日后完成付款”的信用授权。根据乙公司授予的信用授权,丙公司从乙公司购进药品销售。但丙公司未能及时如约偿付货款,至2014年底,累计拖欠药品款3000多万元。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
2010年4月到5月,温某作为甲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钦州市丁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作为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在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丙公司因为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的经理到当地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年10月14日对温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但这之后,该局既没有传唤温某,也没有对温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到2019年8月13日,温某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还被延长了拘留期限到同年9月12日。当地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第一,甲公司在案发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006年到2009年,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钦州市丁区引水供水工程项目,但需甲公司自筹资金。第二,甲公司与乙、丙公司签订合同后,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了办理该项目管道线路走向意见的报批手续,但报批手续未能在约定的开工之日前完成审批。因此,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甲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报批手续完成后,乙、丙公司要求先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甲公司要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如何区分合同诈骗与民事违约行为?
2010年4月到5月,温某作为甲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与乙公司、丙公司签订了钦州市丁区引水供水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丙公司分别向甲公司支付70万元和110万元,作为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但在工程报建审批手续完成后,甲公司和乙、丙公司因为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了纠纷。2011年8月31日,丙公司的经理到当地公安局报案,该局于同年10月14日对温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但这之后,该局既没有传唤温某,也没有对温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直到2019年8月13日,温某才被公安局刑事拘留,还被延长了拘留期限到同年9月12日。当地人民检察院经调查发现以下事实。第一,甲公司在案发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2006年到2009年,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钦州市丁区引水供水工程项目,但需甲公司自筹资金。第二,甲公司与乙、丙公司签订合同后,向相关政府部门递交了办理该项目管道线路走向意见的报批手续,但报批手续未能在约定的开工之日前完成审批。因此,双方另行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了甲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第三,报批手续完成后,乙、丙公司要求先支付工程预付款后施工,甲公司要求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PS”公章签合同骗取159万元,如何定罪处罚?
2022年12月12日,孔某冒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电子产品。孔某在购销合同和验收单上PSP上了自己伪造的甲公司的公章来,欺骗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价值101万多元的电子产品。2023年1月12日到31日,孔某又冒充丙公司、丁公司的名义,以同样的方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并加盖伪造的公司公章,这次骗了价值120万多元的电子产品。孔某收到这些电子产品后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多次催促均无果,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发现,孔某实际骗得财物价值159万多元。2023年2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5月15日,以孔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同意逮捕后,为有效指控犯罪,针对孔某是否虚构身份、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当天,公安局侦查取证后便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后,确定了合同诈骗数额。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PS”公章签合同骗取159万元,如何定罪处罚?
2022年12月12日,孔某冒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电子产品。孔某在购销合同和验收单上PSP上了自己伪造的甲公司的公章来,欺骗乙公司,导致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价值101万多元的电子产品。2023年1月12日到31日,孔某又冒充丙公司、丁公司的名义,以同样的方式与乙公司签订购买电子产品的购销合同,并加盖伪造的公司公章,这次骗了价值120万多元的电子产品。孔某收到这些电子产品后没有付清全部货款,乙公司多次催促均无果,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查发现,孔某实际骗得财物价值159万多元。2023年2月6日,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2023年5月15日,以孔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当地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检察院同意逮捕后,为有效指控犯罪,针对孔某是否虚构身份、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是否具有偿还能力等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取证,完善证据链条。当天,公安局侦查取证后便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多次与侦查机关沟通协调后,确定了合同诈骗数额。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1:冒充房主签卖房合同收取30万元,应当如何量刑?
王某说要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徐某有购买房子的需求。两人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100万元,王某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十几天后,王某又收取徐某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随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的身份被工作人员识破。原来房子并不是王某的,而是王某父亲的。
合同诈骗罪典型案例1:冒充房主签卖房合同收取30万元,应当如何量刑?
王某说要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徐某有购买房子的需求。两人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100万元,王某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十几天后,王某又收取徐某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随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的身份被工作人员识破。原来房子并不是王某的,而是王某父亲的。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9:私自经营工业“黄金”稀土,属于犯罪吗?
稀土,有工业“黄金”之称,在现代工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今天我们要讲的故事就与稀土相关。李某基于一些原因拿到了一批稀土,租用了两个仓库来存放稀土。随后,他聘请朱某和韩某分别看管两个仓库。这期间,他还聘请了一些工人,在其中一个仓库使用粉碎机、洋铲、耙子、电子秤、缝包机等工具,对存放的稀土进行重新包装。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他联系某公司销售稀土。达成共识后,某公司将购买稀土的货款989万元转账到李某妻子的银行账户。次日,李某妻子给李某转了490万元。拿到货款后,李某便指派韩某先后押运几十吨的氧化物稀土和草酸稀土,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收货后,当即对两批稀土进行抽样检测,并形成分析报告及稀土杂质检测报告。他们的交易被群众举报后,当地公安局立即出动,在仓库查获稀土约160吨,当场抓获管理人员韩某。经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稀土价值2400万元。公安局以扣押的涉案稀土数量大,不易搬运、保管为由,将该批稀土交给当地财政局拍卖处理。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9:私自经营工业“黄金”稀土,属于犯罪吗?
稀土,有工业“黄金”之称,在现代工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今天我们要讲的故事就与稀土相关。李某基于一些原因拿到了一批稀土,租用了两个仓库来存放稀土。随后,他聘请朱某和韩某分别看管两个仓库。这期间,他还聘请了一些工人,在其中一个仓库使用粉碎机、洋铲、耙子、电子秤、缝包机等工具,对存放的稀土进行重新包装。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他联系某公司销售稀土。达成共识后,某公司将购买稀土的货款989万元转账到李某妻子的银行账户。次日,李某妻子给李某转了490万元。拿到货款后,李某便指派韩某先后押运几十吨的氧化物稀土和草酸稀土,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收货后,当即对两批稀土进行抽样检测,并形成分析报告及稀土杂质检测报告。他们的交易被群众举报后,当地公安局立即出动,在仓库查获稀土约160吨,当场抓获管理人员韩某。经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稀土价值2400万元。公安局以扣押的涉案稀土数量大,不易搬运、保管为由,将该批稀土交给当地财政局拍卖处理。
企业联营小心陷阱,不可贪图“稳赚不赔”
中国人一向讲究合作共赢优势互补的经营策略所以企业联营模式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公司之间通过合作能够实现资金的快速运转以达到联营双方效益快速增长的目的在联营关系中除了各企业同意共同采取的经营方式之外行政财务等方面是完全独立的但是联营的企业毕竟不是一家人就难免出现相互争夺利益的情况为了不让自己吃亏甚至在签订联营合同时耍一些小心机那么我们应该怎么避免在联营中被坑呢
企业联营小心陷阱,不可贪图“稳赚不赔”
中国人一向讲究合作共赢优势互补的经营策略所以企业联营模式在生活中十分常见公司之间通过合作能够实现资金的快速运转以达到联营双方效益快速增长的目的在联营关系中除了各企业同意共同采取的经营方式之外行政财务等方面是完全独立的但是联营的企业毕竟不是一家人就难免出现相互争夺利益的情况为了不让自己吃亏甚至在签订联营合同时耍一些小心机那么我们应该怎么避免在联营中被坑呢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8:收购、贩卖价值384万的黄金,构成犯罪吗?
于某是一名私人黄金经营家,两年间承包了甲市的金矿坑口,共生产黄金约23千克。2002年9月21日,于某开车将承包的金矿自产和收购的共46千克黄金运往乙市。在开车通过某市公路南出口的收费站时,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黄金全部由某市公安局扣押,随后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分行,总售价为人民币384万余元,出售款上缴国库。审理这个案子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按常理来看,在没有获取黄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贩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部办公厅就现阶段如何认定非法经营黄金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函征求意见,得到的答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携带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不适用于个人。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8:收购、贩卖价值384万的黄金,构成犯罪吗?
于某是一名私人黄金经营家,两年间承包了甲市的金矿坑口,共生产黄金约23千克。2002年9月21日,于某开车将承包的金矿自产和收购的共46千克黄金运往乙市。在开车通过某市公路南出口的收费站时,于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涉案黄金全部由某市公安局扣押,随后出售给中国人民银行某市中心分行,总售价为人民币384万余元,出售款上缴国库。审理这个案子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按常理来看,在没有获取黄金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贩卖黄金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安部办公厅就现阶段如何认定非法经营黄金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函征求意见,得到的答复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调整携带黄金有关规定的通知》不适用于个人。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7:以虚拟货币做桥梁,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和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应当如何定罪呢?
2019年3月到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吸引大量个人和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收集了10万多名“跑分客”,这些人共提供了37万多个资金账户,用于平台的收款转账。调查发现,2020年4月1日到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31.9亿多元。2019年6月到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还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交易了2429万多元,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不仅如此,在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赵某还组织鹏某、周某等人在某国和国内提供外币甲与人民币的兑换和支付服务。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 7:以虚拟货币做桥梁,通过提供跨境兑换和支付服务赚取汇率差,应当如何定罪呢?
2019年3月到2020年5月,肖某、尤某、史某等人共同开发、搭建、维护“天天向上”跑分平台。该平台以兼职赚佣金为诱饵,吸引大量个人和小微商户注册成“跑分客”。利用“跑分客”提供的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账户等搭建资金通道,为境外赌博网站、杀猪盘诈骗等黑灰产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从中赚取佣金。该平台收集了10万多名“跑分客”,这些人共提供了37万多个资金账户,用于平台的收款转账。调查发现,2020年4月1日到5月18日期间,该平台非法支付结算31.9亿多元。2019年6月到12月,赵某等人明知尤某钱款来源于非法支付结算平台,仍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人民币,还向尤某兑换虚拟货币,交易了2429万多元,赵某从中获利3.5万元。不仅如此,在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期间,赵某还组织鹏某、周某等人在某国和国内提供外币甲与人民币的兑换和支付服务。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6:销售保健“能量仪”被起诉,法院会怎么判呢?
李某是一位医疗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同时也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保健仪器,但不包括医疗器械的组装、销售。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材、医疗保健、生物制品等。2015年7月,甲公司开始生产SE生物能量仪,并由乙公司销售。通过乙公司的官网可知,该SE生物能量仪的主要功能是调理亚健康状态,保健康复和抗衰老,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用于保健、治疗的“能量仪”。丙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的SE生物能量仪和其公司产品外观相似度很高,且宣传产品功能一致。丙公司的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因此,乙公司销售的SE生物能量仪也应当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而销售此类医疗器械,需要行政许可。于是,丙公司举报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称其未获得行政许可生产和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6:销售保健“能量仪”被起诉,法院会怎么判呢?
李某是一位医疗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士,同时也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甲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电子设备、电子产品的销售、电子保健仪器,但不包括医疗器械的组装、销售。乙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医疗器材、医疗保健、生物制品等。2015年7月,甲公司开始生产SE生物能量仪,并由乙公司销售。通过乙公司的官网可知,该SE生物能量仪的主要功能是调理亚健康状态,保健康复和抗衰老,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用于保健、治疗的“能量仪”。丙公司发现,乙公司销售的SE生物能量仪和其公司产品外观相似度很高,且宣传产品功能一致。丙公司的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因此,乙公司销售的SE生物能量仪也应当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而销售此类医疗器械,需要行政许可。于是,丙公司举报了甲公司和乙公司,称其未获得行政许可生产和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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