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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9:私自经营工业“黄金”稀土,属于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5-06-30 14:06:02

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9:私自经营工业“黄金”稀土,属于犯罪吗?非法经营罪典型案例9

视频来源: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1/22/content_9121162.html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稀土,有工业“黄金”之称,在现代工业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今天我们要讲的故事就与稀土相关。李某基于一些原因拿到了一批稀土,租用了两个仓库来存放稀土。随后,他聘请朱某和韩某分别看管两个仓库。这期间,他还聘请了一些工人,在其中一个仓库使用粉碎机、洋铲、耙子、电子秤、缝包机等工具,对存放的稀土进行重新包装。这些准备工作完成后,他联系某公司销售稀土。达成共识后,某公司将购买稀土的货款989万元转账到李某妻子的银行账户。次日,李某妻子给李某转了490万元。拿到货款后,李某便指派韩某先后押运几十吨的氧化物稀土和草酸稀土,交付给某公司。某公司收货后,当即对两批稀土进行抽样检测,并形成分析报告及稀土杂质检测报告。他们的交易被群众举报后,当地公安局立即出动,在仓库查获稀土约160吨,当场抓获管理人员韩某。经当地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查获的稀土价值2400万元。公安局以扣押的涉案稀土数量大,不易搬运、保管为由,将该批稀土交给当地财政局拍卖处理。


      经稀土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认,李某指派韩某销售到某公司的产品——几十吨氧化物稀土和草酸稀土,均为离子型稀土矿产品。当地法院认为,离子型稀土属于国家战略性资源,是国家限制自由买卖的物品,其国内销售应按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国务院稀土领导小组制订指令性计划,统一管理,严禁自由买卖。


      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证照或得到相关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离子型稀土,且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①李某表示自己不构成犯罪,进行上诉,称稀土矿产品是通过法院调解书获得,且销售对象是具有国家认证的收购、加工稀土资质的公司。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未取得国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擅自经营稀土,但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李某经营销售的稀土来源非法。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原判认定李某犯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依法应撤销原判,作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上诉人有罪的判决。最终改判李某无罪。对稀土矿产品的销售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应持审慎态度。


      值得关注的是,2024年4月26日国务院公布的《稀土管理条例》于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出口非法开采或者非法冶炼分离的稀土产品。②因此,对于稀土矿产品的销售行为,现在已有具体规定并正式实施执行。感谢收看本期《在商言法》,我们下期再见!


案件来源:https://ydzk.chineselaw.com/ydzk/caseDetail/qwcase/fe51510c80bfd6e5d78a164cd5b1f688?_t=1721557053096&callType=web_s&caseNum=5&toParagraph=&title=%E6%9B%BE%E6%B5%B7%E6%B6%B5%E9%9D%9E%E6%B3%95%E7%BB%8F%E8%90%A5%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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