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1 10:37:58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冒用他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款到手三分之一就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应当如何量刑呢?文律解读:http://www.legaldaily.com.cn/Lawyer/content/2025-03/12/content_9147736.html

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王某说要卖掉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徐某有购买房子的需求。两人在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房款100万元,王某当场收取徐某定金1万元。十几天后,王某又收取徐某购房首付款29万元,并约定余款过户后给付。随后,双方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王某的身份被工作人员识破。原来房子并不是王某的,而是王某父亲的。
这件事是王某使用了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冒充房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次日,王某的亲属将赃款退还徐某,取得了徐某的原谅。对于本案,法院认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成立合同诈骗罪。①但鉴于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亲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因此,对王某依法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公诉机关提出抗诉,认为犯罪数额应是100万元,而原判并未评价70万元未遂,仅依据既遂30万元认定犯罪数额巨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同时,王某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二审期间,王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数额犯中犯罪既遂与未遂并存时,应当如何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②规定可知,对于数额犯中犯罪行为既遂与未遂并存且均构成犯罪的情况,在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时,应先就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进行评价,确定该部分所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比较,进而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如果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或两者相同,应当以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未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作为确定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如果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较重,应当以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全案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将包括既遂部分在内的其他情节,连同未遂部分的未遂情节,一并作为量刑起点的调节要素进而确定基准刑。
本案中,王某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既遂部分为30万元,根据司法解释及北京市的具体执行标准,对应法定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未遂部分为70万元,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应当对未遂部分减轻一档处罚,因此未遂部分法定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与既遂部分相同。所以,应当以合同诈骗既遂30万元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对王某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即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将未遂部分70万元的犯罪事实,连同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一并作为量刑情节。故对王某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裁定: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维持原判。生活中,我们签合同时一定要谨慎,以免上当受骗。倘若被骗了也不要慌张,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感谢收看本期在商言法,我们下期再见!
案件来源: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6/07/id/20113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