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7 18:06:57
观众朋友们,大家好,欢迎收看本期在商言法。利用对方信任骗取126万,如何处罚?我们来看今天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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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2日,高某向电动工具厂张某隐瞒自己低于进货价销售电动工具,以及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以支付部分货款的方法,取得张某信任,骗得货值2.3万元的电动工具,去掉退还的货值4千元的电动工具,实际骗取得的货值1.9万元的电动工具,后在其他地区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的方式套现。

随后,高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取得其他电动工具厂商和供货商的信任,欺骗多人,截至止2013年12月10日,张某骗取了共计近265.9万元的电动工具,在多个地区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的方式进行套现。高某退还部分货款或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近138.9万元,实际骗得货值人民币126.9万元的电动工具。高某套现后,部分用于偿还以前拖欠其他供货商的货款,部分用于个人购买黄金首饰等消费。2013年12月10日,高某逃离本地并更换联系方式。2014年6月18日,高某在深圳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辩解,自己出于吸引客户、稳定市场的目的,才实施低于进货价销售货物的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法院认为,高某明知其低价销售行为将导致无力履行合同,仍诱骗供货商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且对被害人造成巨大损失后未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而是以逃匿的方式,逃避债务,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最终,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追缴未退还赃物折价款126.9万元,发还多名被害人。那么,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可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本案中,高某已经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因此,高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这里要提醒各位企业家,谎言欺骗不可取,诚实守信方为企业经营的长久之道。感谢收看本期在商言法,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