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法院10月发布的一起案件,企业输得很彻底:员工2025年3月入职,2026年1月29日被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企业支付赔偿金,企业不服起诉,一审、二审都维持。
法院给的理由很干脆。企业主张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就应当举证证明两件事:规章制度本身合法有效并且已经向劳动者公示,以及劳动者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严重违纪事实。这家企业两件事都没拿出证据。举证不能的后果由用人单位承担,解除被认定为违法,赔偿金照付。
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离奇情节,恰恰是它值得写的原因。绝大多数违法解除案件,输的不是法律理解,是证据。
举证责任为什么在用人单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考勤、奖惩、培训、绩效、监控、审批流,这些东西都在用人单位手里。所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实际上由用人单位自证。
规章制度要过三道关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把程序写得很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翻成可操作的检查项,就是三条:
- 有没有经过讨论和协商的记录,包括会议通知、签到表、意见汇总;
- 有没有公示或者送达的证据,包括签收单、培训签到、内网发布记录、邮件回执;
- 条文本身是否明确,有没有写清什么行为算严重违纪、对应什么处理。
第三条最容易出问题。"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这类表述,在仲裁庭上很难支撑一个具体的解除决定。写"连续旷工三日视为严重违纪"就比写"经常旷工"有用得多。
解除流程上两个容易漏的动作
一个是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有工会而未通知,程序上就有瑕疵。
另一个是送达解除通知。口头通知、微信说一句"明天不用来了",在举证上非常被动。书面通知要写清解除依据的条款、事实、生效日期,并保留送达凭证。
员工这边怎么看
被以违纪为由辞退,先看三件事:公司有没有给书面通知、通知里写的事实是否具体、公司有没有拿出证据。事实写得含糊("多次违反规定"却不说哪次、哪天、谁见证),通常说明证据不扎实。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第八十七条支付赔偿金。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处理劳动争议时,习惯把企业的证据分成"有""没有""有但不够"三类。第三类最麻烦,看起来有制度、有通报,但缺签收、缺调查笔录,庭上一问就散。
一份解除前的自查清单
- 制度是否有效:讨论记录、公示凭证、员工签收。
- 事实是否清楚:具体时间、地点、行为、后果、见证人。
- 证据是否成链:书面材料、系统记录、监控、谈话笔录,能互相印证。
- 程序是否完整:调查、听取申辩、通知工会、书面送达。
- 处理是否一致:同类行为此前如何处理,有没有选择性执法。
五条里有一条明显缺口,建议先补程序再作决定,或者改走协商解除。
常见问题
员工确实违纪,但公司没有书面制度,能解除吗?
风险很高。没有合法有效并已公示的规章制度,"严重违纪"缺少判断依据,仲裁和法院多认定违法解除。
规章制度没有公示,还能作为解除依据吗?
不能。未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不能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解除必须通知工会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时事先通知工会。单位有工会而未履行,属于程序瑕疵,实务中会影响解除的合法性评价。
协商解除协议怎么签比较稳?
写清解除性质(协商一致)、补偿金额与支付时间、社保与档案转移、双方无其他争议。避免使用"因违纪解除"这类表述,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单方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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