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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公司办招标也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六个可观测信号

企业合规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40
自己公司办招标也会构成串通投标罪:六个可观测信号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明确,串通投标罪不限于法定必须招标项目。投标文件同一人编制、保证金同一账户等六个信号可直接推定串通。

很多企业以为串通投标罪管的是政府项目、必须招标的项目。公司自己出钱、自己组织招标,最多算商业不诚信。这个理解已经被明确否定。

最高人民法院法答网的精选答问里有一段说得很直接:民营企业内部招投标项目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同样可以构成串通投标罪,不限于国家必须招标的项目。理由在《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保护的法益,既包括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利益,也包括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民企作为招标人,其利益同样在这条的保护范围内。项目是否属于法定必须招标的范围,不是入罪前提。

两种行为定型,在民企场景里长什么样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两种情形。

一种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民企场景中的表现是:几家受邀供应商私下约定报价、轮流中标、约定由一家中标后给其他家补偿。

另一种是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表现为企业内部人员与外部投标人约定,泄露标底、按某家产品定制技术参数、授意评标倾向。这种情形下,招标人一方的人员还可能同时涉及职务侵占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六个"视为串通"的信号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列了六种情形,出现任何一种即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需要另行证明彼此之间有通谋:

  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这六条的共同点是可观测。它们不需要查聊天记录,只看文件、人员、账户就能发现。企业做内部排查,从这六项入手成本最低、效率最高。

单位犯罪怎么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第三章第八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串通投标罪在第二百二十三条,正好在这一段覆盖范围内。

所以串通投标案件通常是双罚:公司交罚金,具体决策的人承担自由刑。《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本身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已经中标了,还能补救吗

这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可以做的是三件事,按顺序。

先把评标过程材料补齐。招标公告、投标文件、评标记录、定标文件、合同,这些是判断程序是否合规的基础。材料缺失本身不构成犯罪,但会让企业失去说明能力。

再核对供应商关联关系。股东、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投标保证金账户、投标文件制作人,五个维度做交叉比对。发现关联的,评估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最后评估是否触及刑事门槛。"情节严重"的认定通常结合中标项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是否造成损失、是否曾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等因素。数额不大、损失可挽回、主动纠正的,处理空间相对大一些。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为工程与制造类企业做招投标合规时,会把"投标文件制作人"放在核查清单最前面。原因很实际:这一项最容易在文件属性、排版痕迹、错别字上留下证据,也最容易被竞争对手举报。

常见问题

民企自己组织的招标,真的会构成犯罪吗?

会。最高法法答网的答问已经明确,不限于国家必须招标的项目。判断核心是行为是否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且达到情节严重。

只是陪标,没有中标,也算吗?

可能算。串通投标罪评价的是串通报价的行为,不以实际中标为要件。陪标方与中标方的约定本身即是行为。

单位犯罪,处罚的是公司还是个人?

两者都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处罚。

内部举报后主动纠正,会有影响吗?

主动纠正、退赔、配合调查,属于从宽处理的考量因素。《招标投标法》层面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诉是两条线,纠正行为对两条线都有影响,但不能当然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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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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