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之后,采购拿回扣这件事的代价,和过去不是一个量级。
变化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6〕6号,2026年4月10日发布,5月1日施行)。该解释第八条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受贿罪执行。原本"二倍、五倍"折算的规则不再适用。
折算规则取消后,数字变成这样: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三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三百万元以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也做了同步调整。
过去民企员工收六万元才够"数额较大",现在三万元就进门槛。二十万元从"数额较大"的上限变成了"数额巨大"的起点,对应《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量刑区间。
为什么这个变化对中小企业影响更大
大企业有审计、有合规部门、有举报渠道。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人管采购、管付款、管验收,权力集中,制衡薄弱。金额三万在很多行业只是一个季度的返点,够不上老板心里的"大事",但已经够立案。
容易被忽略的三种形式:
- 供应商按年度采购额给的"返点",走的是个人账户,账上记成"咨询服务费"。
- 收受购物卡、加油卡、储值卡,认为"没拿现金就不算"。
- 以借款、干股、低价购房、安排亲属入职等方式变相收受利益。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专门写了经济往来中的情形: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处罚。所以"名义"不重要,归属才重要。
企业这边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把制度做实。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要求,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反商业贿赂条款如果只是躺在员工手册里没人签收,出事时很难作为处理依据。
第二,把内部调查做合法。 发现舞弊线索后,常见的高风险动作有三个:扣押员工手机不让离开、逼着写"自愿说明"、当众宣布"他贪污了"。前两个可能涉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取证,第三个可能构成名誉侵权。合法路径是固定书证与电子数据、分别谈话并做笔录、必要时报案由侦查机关介入。
第三,把供应商端管住。 要求供应商签署廉洁承诺、申报关联关系、约定违约条款,比事后追偿有效。行贿方同样在《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的射程内,且新标准下降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三万元即可入罪。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为企业做合规体系时,通常先做一次"岗位风险测绘":把采购、发包、验收、付款、返利这几个环节的审批权列出来,看哪个环节一个人能闭环。能闭环的地方,就是风险最集中的地方。
一个技术细节:金额怎么累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数额一般按累计计算,多次收受同一供应商的返点会累加。这意味着一笔八千、一笔一万二,加起来过了三万,同样够立案。有些企业以为"每次都不大"就安全,这个判断不成立。
另一个细节是时间效力。行为发生在2026年5月1日之前的,要按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适用新标准还是旧标准。旧标准对行为人更有利的,可以主张适用旧标准。这一点在辩护中是实实在在的空间。
常见问题
三万元是单次还是累计?
一般累计计算。同一请托事项、同一供应商下的多次收受,通常合并计算数额。
收的是购物卡、消费卡,也算吗?
算。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卡内金额按实际价值计算。
员工主动退还了,还追责吗?
退赃是从宽情节,不是免责事由。是否追诉还要看数额、次数、有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造成损失。主动退还在量刑上有实际作用。
企业发现员工收回扣,应该先报警还是先内部处理?
取决于证据状态。证据不足时先做内部核查,把书证、电子数据、供应商证言固定下来;证据比较完整、金额明确的,可以报案。不建议在证据不全时直接对员工作出"贪污"定性并公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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