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一个容易被误解的点:公司犯罪,不等于公司承担了全部后果。检察机关没有起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照样要站到被告席上。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6年9月的一份驳回申诉通知书里,这个问题被问得很直白。申诉人提出两条理由:一是原判一会儿说单位犯罪、一会儿说自然人犯罪,前后矛盾;二是公司根本没被起诉,凭什么判罚公司一百万元。
法院的答复分两层。第一层,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公司注册与经营情况相互印证,可以认定周某乙是两家企业的实际经营人,虚开是为了单位利益,成立单位犯罪;但公诉机关没有指控单位,其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仍应承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第二层,那一百万元是公司的违法所得,追缴违法所得不以起诉单位为前提。
两层答复合起来,是单位犯罪案件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两条规则。
规则一:单位犯罪是"双罚",但可以拆开罚
《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条文写的是"并处",实务中却经常出现只诉一方的局面。原因不复杂:单位可能已经注销、破产、被合并,也可能检察机关基于政策考量只追诉个人。无论哪种,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不会因此消失。反过来说,个人也不能用"这是公司行为"把自己摘出去。
规则二:违法所得追缴独立于定罪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里的"违法所得"指向的是因犯罪行为取得的财物,不管持有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所以出现"公司未被起诉、公司仍被追缴"的结果,在法理上并不矛盾。
对企业的实际影响是:账上那笔被认定为虚开对价的款项,不会因为公司没被列为被告就保住。
谁算"实际经营人":证据比身份登记重要
这类案件的争点往往不在开票行为,而在"谁说了算"。法院通常从四个方向找证据:
- 证人证言与同案犯供述,谁安排开票、谁决定付款、谁分配收益。
- 公司注册资料与股权结构,登记股东与实际出资是否分离。
- 经营痕迹,谁签合同、谁管账户、谁发工资。
- 利益归属,虚开所得最终流向谁的账户。
登记为法定代表人但不管事的人,常拿"我只是挂名"作辩解。这句话在法律上有意义,但需要证据支撑:没有参与决策、没有分配收益、没有接触账户。仅有口头陈述,通常不足以推翻工商登记加银行流水的组合。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处理经济犯罪案件时,第一步往往不是看罪名,而是把"人、账、权"三条线捋清楚。罪名辩错了还有机会改,主体认错了,后面所有量刑情节都跟着错。
一个现实提醒:公司注销不等于事情结束
有的老板在公司被查之前抢先注销,以为主体没了案子就断了。虚开类案件的追诉对象是行为人,公司注销只影响罚金刑的执行,不影响对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而且注销过程中的清算文件、注销申请,反而会成为认定"明知"的书面材料。
常见问题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量刑差多少?
差异主要在罚金和罚金承受主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按《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量刑档次处罚,个人犯罪则由个人承担罚金。自由刑部分,两者适用同一量刑幅度。
公司没被起诉,个人还会被判刑吗?
会。公诉机关未指控单位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实务中的常规处理。
挂名法定代表人有风险吗?
有。工商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若无法证明自己未参与决策、未获取收益、未接触资金账户,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员的可能性不低。任职期间保留书面异议、会议记录、用章审批痕迹,是可行的自我保护方式。
违法所得追缴的范围有多大?
以犯罪行为直接取得的财物为限,包括开票手续费、返还款、以虚开骗取的退税款等。已经转移至他人名下但可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仍可能被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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