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贸易的老板常挂一句话:"我这单货是真的,票当然能开。"这句话对了一半。货是真的,票不一定都能开。开票金额超出真实交易的那一截,法律上看是另一件事。
广东深圳福田区法院今年公布的一起案件,把这条线划得很清楚。A公司与B公司之间确有少量真实交易,A公司按开票金额8.6%收取手续费,为B公司超额开票,资金从B公司对公账户打进来,扣掉手续费再回流到B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私人账户。B公司拿这些票去申报出口退税。公诉机关最初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只按开票额收手续费,没有参与退税申报,也没有分配退税款,主客观对不上,不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超出真实业务部分的发票没有交易支撑,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已生效。
这个案子值得企业主认真看两遍,因为它同时否定了两个常见的自我安慰。
第一个误区:有货就等于没风险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制的是"虚开",不是"有没有货"。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把判断标准落到了实质:看有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看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看交易是否真实、数额是否与实际业务对应。
福田案的处理方式就是这个逻辑的展开:有生产单佐证的实际业务部分,因为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从虚开数额里扣掉;超出部分按13%税率折算虚开税款数额。也就是说,真实业务是"减项",不是"免责牌"。
第二个误区:只收手续费,不算参与
很多"票方"认为自己只是"帮忙开票、赚个点位",跟下游拿去干什么无关。这个说法在量刑上有意义,在定性上救不了。法释〔2024〕4号列举的虚开情形里,"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通过虚构交易主体开具发票"和"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但造成税款损失的开票"都在其中。收手续费本身就是牟利目的的直接证据,资金回流则是交易虚假的直接证据。
这里有个反常识的点: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的虚开,法定刑可以按更轻的罪名或者逃税处理,但前提是行为本身能够被解释成"虚增业绩""融资需要"这类情形,而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一边收手续费、一边资金回流,很难往这个筐里装。
财务负责人该盯住的四个信号
- 开票金额与出库单、物流单、验收单能不能一一对应,差额有多大。
- 有没有按开票额百分比收取的"服务费""咨询费",收款方与开票方是否同一控制。
- 资金是否存在"对公进、私人出"的回流路径,回流时点与开票时点是否贴近。
- 下游企业是否用这些票申报了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这一条决定案件会不会从行政层面直接跳到刑事层面。
前三条是企业自己能查的,第四条往往要等到税务机关发函、公安上门才知道。所以自查的窗口只在前三条。
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办理的涉税案件中,争议最集中的不是"有没有开票",而是"哪一部分该从虚开数额里扣除"。这个数字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按现行司法解释,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应的刑期分别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一笔真实业务能不能被认定、一张生产单能不能被采信,差的是好几年。
常见问题
有真实货物,为什么还会被认定虚开?
虚开看的是发票记载与真实交易是否对应。真实交易部分受保护,超出部分没有交易支撑,仍然侵害发票管理秩序和税款法益,可以单独评价。
虚开数额怎么计算,真实业务能扣吗?
能扣。福田案的做法是先把有生产单、物流单等证据佐证的实际业务剔除,剩余部分按适用税率折算虚开税款数额。所以证据的完整度直接影响最终数额。
受票方会怎么处理?
受票方取得虚开发票并申报抵扣的,可能面临补税、滞纳金、罚款;如果明知无真实交易而取得,可能构成虚开共犯或者逃税。善意取得的情形处理不同,但需要提供完整交易资料。
已经开出去了,现在能做什么?
尽快梳理真实业务凭证、测算超开部分的税款数额、评估是否已造成税款损失,再决定是主动更正申报还是准备应对稽查。这个顺序不要颠倒,先补资料再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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