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5)粤03民终24422号
案件类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当事人及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某,北京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由来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5)粤0311民初245号民事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一审诉讼请求
乙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 判令甲公司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租赁房屋场地使用费用,包括办公室面积262.16平方米、仓库面积100平方米的租金、电费、卫生费合计227177.63元,其中房屋租金174677.63元、电费37500元、卫生费15000元;
- 判令甲公司以上述租金、电费、卫生费合计本金227177.63元为基数,统一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10月22日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65%计付逾期利息(截止到2024年5月31日暂计利息为13744元);
- 本案诉讼费由甲公司承担。
五、一审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 甲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公司支付2021年9月至2022年9月期间租赁房屋场地使用的租金、电费、卫生费合计227177.63元;
- 甲公司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乙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7177.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标准计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六、上诉请求与答辩意见
(一)甲公司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乙公司答辩意见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七、二审查明事实与裁判理由
二审中,一审查明的内容属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根据上诉人的上诉内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的款项及利息是否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于2022年9月26日向上诉人发送了关于房租、管理费的缴费通知,上诉人单位领导要求有关财务人员确认相关费用。其后,上诉人于2022年9月底在被上诉人提供的房租管理费、缴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了应缴费用合计为227177.63元。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以上费用及利息,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
八、二审裁判结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13.82元(已由上诉人甲公司预交),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九、案例要点提示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承租方在缴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应缴费用后,是否仍可否认相关费用的真实性。
从二审认定的事实看,乙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向甲公司发送房租、管理费缴费通知,甲公司领导要求财务人员确认相关费用,随后甲公司于2022年9月底在缴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应缴费用合计227177.63元。该盖章行为构成对费用金额的确认,乙公司据此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租金、电费、卫生费及逾期利息,具有事实依据。甲公司上诉未能推翻其在缴费通知单上盖章确认的事实,故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提示:在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对出租方发出的缴费通知、对账单等文件进行盖章确认,可能构成对相关费用金额的认可,后续再行否认将面临较大的举证困难。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主任,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4927件,具有丰富的判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