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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张某;长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

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作者:韩宝玉 阅读 95
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张某;长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二审

一、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1972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长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一、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2年9月7日与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期间自2022年9月7日至2025年9月6日,张某被安排从事保洁劳务工作,劳务费为每月2,400元。张某后被派遣至长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提供保洁服务,但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

2023年9月4日15时30分左右,张某在物业公司项目楼道打扫卫生时,不慎从楼梯滑落受伤,伤后立即被送往吉林省前卫医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头部的损伤、颈部挫伤、坐骨骨折。张某支付了长春急救中心急救费547.50元、前卫医院医疗费2,516.66元、救护车费520元等费用。此后,张某还产生南关区孟某中西医结合门诊部费用3,120元、吉林省德胜金大药房有限公司费用605.20元,但相关证据未能证明上述费用系因工伤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

2024年8月25日,长春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2024年11月24日,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为拾级伤残。

因工伤待遇问题,张某向长春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2025年4月1日,该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理由为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张某遂向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物业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一审法院判决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8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30,149.70元、医疗费3,584.16元、护理费15,093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3,826.86元,并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其不应支付护理费及交通费。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主要争议焦点为:

  1. 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护理费15,093元;
  2. 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是否应向张某支付交通费200元。

(一)关于护理费

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张某受伤后并未住院治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门诊病例中并未阐明护理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才应支付护理费,张某未提供护理依赖依据,故其不应支付护理费。

张某辩称,其不能住院治疗系因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拒不主动交纳住院费所致;该公司既未派人护理,也未支付护理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指派专人护理;用人单位不派人护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张某已就公司未派人护理、其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等事实完成举证,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护理费15,093元合法有效。

(二)关于交通费

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上诉认为,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张某并未提供任何票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项目均未包括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内就医的交通费,故其不应支付交通费。

张某辩称,一审法院根据生活经验法则判决公司承担交通费补偿责任有法有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三、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护理费,张某系工伤,根据其受伤部位,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认可张某停工留薪期应为6个月,但该公司未在停工留薪期内对张某派员护理,故该公司应向张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护理费。现张某主张护理费为15,093元,视为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对此予以保护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关于交通费,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未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因工伤治疗必然产生交通费,原审酌定保护交通费200元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亦予维持。

综上,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主任,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4927件,具有丰富的判案经验。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本文引用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吉林省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张某;长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5)吉01民终5733号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韩宝玉律师(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主审案件4927件)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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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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