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10民终6913号
裁判日期:2024年(二审终审)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女,1982年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仇某(男,1995年出生,某甲公司设计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某某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欧派产品生产厂家)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男,汉族,地址:广州市增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北京)家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二、案件背景与合同关系
2020年7月20日,曾某与某甲公司第二分公司签订《设计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完成其位于固安县大湖天玺3302室房屋的装修设计,设计师为仇某,设计费10000元。协议同时约定:甲方私下委托乙方设计师单独设计引起纠纷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所有钱款应交至乙方财务部或店面。
2020年8月23日,双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期限180天,开工日期2020年9月1日,工程造价197995.94元。同日签订《业之峰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补充合同》及《室内装修环保协议》。某甲公司并向曾某出具《五零工程承诺书》,承诺峰格汇家居推荐合作的所有主材产品保证为真货,如有假冒产品出现,坚决实行"假一赔五";同时承诺由于非客户原因导致的延期,按每延一天赔付300元的标准赔付客户。
曾某通过某甲公司平台订购欧派全屋定制家具,与北京欧派橱柜京塔店签订购货合同,全款36万元。该款经某甲公司转给梵华怡居(某乙公司北京地区代理商),梵华怡居将订单交由欧派固安经销商完成。2020年9月18日,曾某验收装修材料,同意施工。
此后,曾某因定制家具真伪及装修质量问题与某甲公司产生争议,诉至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三、一审诉讼请求与裁判
(一)曾某一审主要诉讼请求
- 判令被告退还欺骗原告预算支出的装修费51000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 判令拆除案涉房屋中安装的假货"欧派全屋定制家具",全额退还家具款360000元,并按《零假货承诺书》"假一罚五"约定赔偿1800000元,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 判令赔偿地下不适合木作装修的材料损失费142007元并拆除清理,对供热系统、软水系统、地下玻璃护栏加固等进行整改修复,地下防水重做;
- 返还管理费、空气治理费、增项支出、多支付的设计费60000元及未施工饰品费用等;
- 判令对新风系统进行重做;
- 判令赔偿房屋延迟交付收益损失(按每月11000元暂计40个月共440000元);
- 判令按"零延迟承诺书"赔付364500元(1215天×300元/天);
-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鉴定费;
- 判令提供设计、施工全过程全部图纸。
(二)一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 关于超支装修费510000元:曾某提交的219174元报价无双方签字盖章,被告不认可,且主张实际支出279万元缺乏证据证明全部用于涉案房屋装修,不予支持。
- 关于设计费:仇某系某甲公司设计师,其在涉案工程中的工作应为职务行为。仇某认可收取设计费70000元,交某甲公司10000元,但未提交与曾某就增加设计费双方约定的证据,多收60000元系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应退还,某甲公司管理员工不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 关于地下木作损失142007元:未提交地下一层、地下二层不适合木作装修的相关证据,"特步整装报价单"无任何单位、个人签字盖章,支付凭证无法证明与木作装修的关联性,不予支持。
- 关于软水系统、地下玻璃护栏整改修复: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 关于空气治理费:无证据证明被告未做全屋入住环保空气治理,不予支持。
- 关于管理费:因某甲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存在设计缺陷,酌定返还管理费10000元。
- 关于饰品、银箔、花草墙费用:未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
- 关于新风系统重做及供热系统修复:经鉴定,涉案房屋新风系统和供热系统均存在设计缺陷,对供热系统修复应予支持。
- 关于房屋收益损失:提交的证据为与邻居的微信聊天记录,缺乏客观性,邻居的租房合同不能作为原告损失计算依据,不予支持。
- 关于延迟竣工违约金:某甲公司提交了有曾某签名的验收单,曾某不认可,某甲公司无相应证据佐证,根据其他证据亦不能证实真实性,某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按合同约定竣工日期应为2021年2月1日,某甲公司应自2021年2月2日起按每天300元赔付至曾某验收合格日。
- 关于全屋定制家具赔偿:经鉴定,鉴定意见为看不出某甲公司提供的质证材料与曾某定制的家具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定制家具是欧派生产。依据某甲公司出具的承诺,应由某甲公司向曾某赔偿。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从公平角度考虑,酌定某甲公司按全屋定制价格的二倍赔偿720000元为宜。
- 关于提供图纸:有双方协议为证,应予支持。
- 关于增项支出300000元:因双方有"所有钱款均应交至财务部或店面"的约定,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 某甲公司赔偿曾某720000元及鉴定费116000元、管理费10000元;
- 仇某返还曾某设计费60000元,某甲公司负连带责任;
- 某甲公司支付延迟竣工违约金(自2021年2月2日至曾某验收合格日,按每天300元计算);
- 某甲公司、某丁公司向曾某提供施工图纸;
- 某甲公司、某丁公司对曾某的新风系统进行重作;
- 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二审上诉与争议焦点
(一)曾某上诉请求
- 将赔偿金额由720000元改判为1800000元(按"假一罚五");
- 增加判令退还全屋定制家具款360000元并拆除家具;
- 增加判令对供热系统进行修复;
- 增加判令对软水系统进行修复、对地下玻璃护栏加固整改;
- 判令某乙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 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曾某主要理由:根据《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确认的假货事实及《零假货承诺书》"假一罚五"约定,应判决某甲公司按全屋定制价格36万元五倍赔偿180万元;全屋定制家具质量问题达几十处,应拆除并退还36万元;原审认定了供热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但在判项中漏判修复;证据38、39能证明软水系统、地下玻璃护栏存在质量问题,只需现场勘验即可核实;某乙公司存在虚假陈述、不诚信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某甲公司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曾某全部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曾某承担。
某甲公司主要理由:
- 关于定制家具赔偿:一审判决赔偿720000元没有事实证据。某乙公司在庭审时自认涉案定制产品为其生产,并委派生产基地工程师现场勘察证实,还提供了发货单佐证;梵华怡居也陈述曾某向其订购欧派产品,因地域保护政策转由欧派其他代理商完成,某甲公司已将代收货款全部转给某戊公司;某甲公司提供了欧派厂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转账凭证。上述证据均能证实涉案定制产品系某乙公司生产,不是假货。一审判决以"看不出关联性"认定"不能证明是欧派生产"并判令双倍赔偿实属荒谬。某甲公司接到《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后即提出异议书,但一审法院未回复即继续审理,对某甲公司不公平。
- 关于设计费连带责任:《设计协议》明确约定"甲方私下委托乙方设计师单独设计,引起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某甲公司已明确告知风险,曾某明知风险仍与设计师私下交易,应自行承担责任,某甲公司无过错。
- 关于延迟竣工违约金:双方在"设计现场交底单"上约定开竣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6日,曾某签字认可,竣工日期应为2021年3月16日而非2021年2月2日;施工期间有第三方公司进场施工,对某甲公司正常施工造成影响;疫情期间政府或小区管控措施属不可抗力;某甲公司已提供曾某签字的工程验收单(竣工日期2021年8月6日),曾某不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举证责任应归于曾某;一审将违约金截止日期决定权交给曾某个人,对某甲公司不公平。
- 关于新风系统重作:新风及供热设施系曾某与某丁公司签订《大金家用中央空调销售安装合同》后由某丁公司安装,某甲公司不是合同当事人,也未收取款项,不应承担重作违约责任。
(三)仇某上诉请求
- 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驳回曾某返还60000元设计费的诉讼请求;
-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曾某承担。
仇某主要理由:该款项实际为额外服务的服务费。设计协议约定打折设计费应提供效果图5张,超出部分按500元/张计算,实际出具35张,超出费用15000元由其个人承担;设计协议约定到场次数不超过5次,实际远超;约定外出选购材料不超过1次,实际多次陪同;协议填写面积490平方米,实际设计面积649平方米,差额159平方米应按400元/平方米标准收费;曾某在聊天中明确承认转给的7万元是设计费,其并非不知情。其已向曾某提供超出协议约定的服务,超出部分有实际成本。
(四)某乙公司答辩要点
- 某乙公司作为案涉定制家具(入户门左右五金柜门与二楼粉色小柜除外)的生产厂家,在争议发生后一直据实积极配合,不存在虚假陈述、不诚信行为、消费欺诈。2022年3月18日应永清衣柜经销商要求出具《情况说明》客观描述订单情况;2023年10月19日安排质量部工程师现场勘验,核实案涉定制家具为欧派产品;2024年9月30日出具书面《情况说明》。
- 经销商于华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要求某乙公司对系统记载错误的订单信息进行补正。
- 欧派产品真伪鉴定目前没有国家标准,不属于产品质量鉴定范畴,生产厂家对真伪的判定最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鉴定结论并未判定案涉定制家具为假货,只是说明受限于收集材料无法对真伪作出判定。
- 案涉家具为定制家具,具有唯一性。某乙公司订单系统保留了经销商上传的图纸、款式、板材等订单原始信息,质量工程师逐一比对完全可以匹配;每一板材都印记二维码标识,可获取开料时间,与系统订单原始信息相匹配,足以证实案涉定制产品由某乙公司生产。
- 曾某对案涉定制家具为假负有举证责任,在某乙公司已判定为欧派产品的情况下,曾某应进一步举证,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某戊公司书面答辩要点
曾某诉请的假货"欧派全屋定制"及"假一赔五"与某戊公司无关。某戊公司只负责某乙公司北京区域范围,非北京客户区域订单无权提供服务,根据某乙公司经销商跨范围经营管理规定,已将货款转给河北省固安欧派代理商,具体设计、下单、安装、售后均由固安代理商完成。
(六)二审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判令某甲公司、仇某、某丁公司就曾某房屋装修各项损失是否得当。
五、二审法院认定与判决
(一)关于定制家具赔偿及"假一罚五"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中根据曾某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江西某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涉案室内欧派全屋定制真伪及供热系统、新风系统设计缺陷进行鉴定。2023年12月29日《产品质量鉴定意见书》认为:看不出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提供的质证材料与申请人定制的家具存在关联性,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定制家具是欧派生产的;涉案房屋部分家具存在分缝大小不一致或超标、透钉、部件间位差度超标、启闭部件不灵活或存在摩擦、挂衣棍高度不够、板材厚度吸潮膨胀、柜门表面不光滑等质量问题。2024年2月26日,鉴定机构针对某甲公司异议回函进一步明确:"我机构在鉴定材料补充函第4点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欧派家具从下单到安装在涉案房屋中全流程每个环节的证据材料,但实际收到的证据材料没有包含全流程每个环节,以现有材料看不出被申请人提供的质证材料与申请人定制的家具存在关联性,质证材料不能证明涉案房屋内的定制家具是欧派生产的。"
以上鉴定报告和回函说明,某甲公司作为涉案定制家具推荐单位,其保证推荐产品为真货,但其对定制家具真假特别是生产全过程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基于曾某定制家具系通过某甲公司平台推荐,某甲公司对此有相关承诺,定制家具经过鉴定确实存在一系列质量问题,同时从公平原则考虑,酌定某甲公司双倍赔偿曾某定制家具款72万元,并无不当。
因此,曾某要求按"假一罚五"赔偿180万元并退还36万元家具款、拆除家具,以及要求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请求,未获支持。
(二)关于设计费返还及连带责任
仇某虽称其提供了额外设计服务,但经过鉴定,涉案房屋供热系统、新风系统均存在设计缺陷,且仇某设计行为存在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竞合,一审法院判令仇某将个人收取的6万元予以退回,某甲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三)关于延迟竣工违约金
在某甲公司装修涉案房屋在设计、定制家具等存在诸多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判令逾期延迟竣工每日300元违约金,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某甲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相应责任,不予支持。
关于计算起始时间:曾某与某甲公司在《装修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期限为180天,开工日期2020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3月1日(结合上下文应系笔误,应为2021年3月1日)。一审曾某提交的《项目整体进度计划表》虽记载整体交付时间为2021年1月30日,但亦记载"此表为计划工期,主材以实际下单为准"。而一审中某甲公司提交的《设计现场交底单》载明开竣日期为2020年9月18日至2021年3月16日,共计180天,并有双方签字认可,故应视为双方对竣工日期的约定变更。一审法院认定从2021年2月2日计算逾期迟延交付违约金不当,二审予以纠正,变更为自2021年3月17日起计算。
某甲公司以曾某曾在2021年8月6日工程验收单签字为由主张不应承担逾期违约金,因装修工程经鉴定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供热系统修复
因鉴定意见结论为供热系统存在设计缺陷,曾某该主张予以支持。
(五)关于软水系统修复
一审中某甲公司在发表质证意见时曾述称"已安排厂家上门维修,但曾某不配合",说明其亦承认对该问题应负有相应责任,但对曾某不配合并未提交证据,故曾某该项诉求予以支持。
(六)关于地下玻璃护栏修复
因鉴定结论对此并无明确意见,曾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项目属于某甲公司施工内容,故该诉求不予支持。
(七)二审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维持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 撤销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2023)冀1022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 变更一审判决第三项为: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曾某延迟竣工违约金(自2021年3月17日至曾某验收合格日,按每天300元计算);
- 某甲公司对曾某涉案装修房屋的供热系统、软水系统进行修复;
- 驳回某甲公司、仇某上诉请求;
- 驳回曾某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78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920元,由仇某负担1300元,曾某负担13760元,某甲公司负担1686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六、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涉及全屋定制家具真伪认定、装修质量缺陷修复、设计师私下收费、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等多个争议焦点,对同类案件具有以下参考意义:
- 定制家具真伪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中,鉴定机构因某甲公司未能提供定制家具从下单到安装全流程每个环节的证据材料,无法证明涉案家具为欧派生产。法院认定某甲公司作为推荐单位,承诺保证推荐产品为真货,但其对定制家具真假特别是生产全过程未能尽到举证责任,应承担不利后果。这提示装修公司对其推荐的主材产品负有较高的举证义务,仅凭厂家事后出具的说明或单方系统查询记录,不足以推翻鉴定机构基于现有材料作出的判断。
- "假一罚五"承诺的司法适用。法院虽认定某甲公司未能证明定制家具为真货,但并未按"假一罚五"顶格判赔180万元,而是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从公平原则出发酌定按全屋定制价格二倍赔偿72万元。这体现了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时,会结合鉴定结论的具体表述("不能证明是欧派生产"而非明确认定为"假货")、产品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平原则进行综合裁量。
- 设计师私下收费的责任认定。仇某作为某甲公司设计师,其设计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私下收取曾某70000元设计费、仅上交10000元,多收60000元被认定为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应予退还,某甲公司因管理员工不当承担连带返还责任。这提示装修公司应加强对设计师的执业管理,避免设计师私下收费引发纠纷。
-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起算与截止。二审法院依据双方签字认可的《设计现场交底单》将竣工日期变更为2021年3月16日,违约金自2021年3月17日起算。同时,法院未采纳某甲公司关于曾某已签验收单的主张,因装修工程经鉴定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验收单不能证明工程已合格交付。违约金计算至"曾某验收合格日",体现了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施工单位不能以形式验收对抗实质质量缺陷的原则。
- 质量缺陷修复责任的区分。法院根据鉴定意见,对供热系统、新风系统设计缺陷判令修复/重作;对软水系统,因某甲公司自认"已安排厂家上门维修",判令其修复;对地下玻璃护栏,因鉴定无明确意见且曾某未证明属于某甲公司施工内容,未予支持。这体现了法院在质量缺陷修复问题上,以鉴定意见和合同约定为基础,区分不同项目的责任主体。
- 对消费者的启示。本案提示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应注意:所有款项应交至公司财务并索要收据,避免与设计师私下交易;对主材产品的品牌、型号、产地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固定证据并申请专业鉴定;对装修公司的"假一罚五""零延迟"等承诺,应保留书面文件作为维权依据。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二十余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