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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高某与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钟某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作者:韩宝玉 阅读 1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高某与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钟某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6民终7061号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来,河北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负责人:刘某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钟某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现于定州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二、案件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钟某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3)冀0681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案例评析

(一)案件程序要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上诉人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未予缴纳,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包括……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三)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

  1. 上诉人丧失了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
  2. 一审判决结果成为终审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上诉人需承担因其未缴纳上诉费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风险提示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应按照法院通知的要求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上诉前应充分评估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避免因程序性失误而丧失救济机会。

五、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包括:(一)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三)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主任,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4927件,具有丰富的判案经验。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本文引用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高某、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冀06民终7061号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韩宝玉律师(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主审案件4927件)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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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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