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6民终7061号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来,河北某某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负责人:刘某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钟某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满族,住所地涿州市双塔区。现于定州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女,197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涿州市。
二、案件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钟某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3)冀0681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三、案件处理结果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案例评析
(一)案件程序要点
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二审案件。上诉人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未予缴纳,法院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包括……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
(三)法律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这意味着:
- 上诉人丧失了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权利;
- 一审判决结果成为终审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 上诉人需承担因其未缴纳上诉费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四)风险提示
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应按照法院通知的要求及时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未缴纳的,法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在上诉前应充分评估诉讼成本与诉讼风险,避免因程序性失误而丧失救济机会。
五、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一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包括:(一)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三)上诉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四)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重大疑难案件中心主任,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4927件,具有丰富的判案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