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京0115民初25149号
案件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二、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某甲,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原告:白某乙,男,1976年12月28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藏村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
三、案件经过
原告白某甲、白某乙与被告北京某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白某甲、白某乙于2025年11月3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四、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白某甲、白某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某甲、白某乙撤诉。
五、案例评析
本案系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在案件立案后、审理终结前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故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排除妨害纠纷属于物权保护纠纷的一种,通常涉及对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妨碍时的救济。本案中,原告最终选择撤诉,可能系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或其他考虑,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