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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关某巨与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107
关某巨与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4)冀0681民初5471号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裁定日期:2025年7月10日

审判组织:审判长张某涛、人民陪审员王某胜、人民陪审员李某梅;书记员孟某丹

二、当事人情况

原告:关某巨,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玉,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法定代表人:王某玲。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男。

被告二: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法定代表人:白某雨。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伟,男;李某来,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负责人:马某淇。委托诉讼代理人:沙某智,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钟某强,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双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崔某,女。

三、案件经过

原告关某巨诉被告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市义和庄镇人民政府、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及第三人钟某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经济困难为由向法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经法院审查后批准缓交。此后,本案已开庭审理完毕。

2025年7月2日,法院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关某巨在收到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四、法律依据与裁定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裁定:

本案按原告关某巨撤诉处理。

五、案例要点与启示

  1. 缓交诉讼费不等于免交。当事人经批准缓交诉讼费后,仍须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逾期未交的,法院可依法按撤诉处理。
  2. 开庭审理完毕不等于案件审结。本案虽已开庭审理完毕,但在作出实体判决前,原告仍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法院据此按撤诉处理,未对案件实体争议作出裁判。
  3. 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按撤诉处理后,案件未进入实体审理结论,原告若就同一纠纷再次起诉,需重新立案并依法交纳诉讼费;同时,撤诉对诉讼时效中断等实体权利的影响,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
  4. 程序性义务的重要性。诉讼费交纳属于当事人的程序性义务,即使已获缓交批准,也应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否则可能面临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说明:本文根据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24)冀0681民初5471号民事裁定书整理,当事人姓名及单位名称已作匿名化处理。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本文引用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关某巨与天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省涿州市某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冀0681民初5471号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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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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