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3)鄂2801民初9234号之三
原告:恩施某某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一方某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鑫,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案件背景
原告恩施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与被告广东一方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签订药品买卖合同,约定由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供应药品,某乙公司再销售给恩施某某中心医院、来凤县某某医院等医疗机构。
三、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一)诉讼请求
原告最初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退还货款14,260,069.93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是判令来凤县某某医院对上述债务中的515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相应利息;三是判令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退还货款9,110,069.9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LPR为标准,自2023年3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及原告因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险费。
(二)事实理由
原告主张:截止2021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确认某乙公司欠付某甲公司货款3,023,105.42元;2021年12月31日后,某乙公司于2022年向某甲公司支付欠款及预付货款累计5,920,000元;恩施某某中心医院分别于2022年10月14日、2022年12月5日按某乙公司抽象付款授权,在某乙公司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合计4,453,000元;2022年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退回药品货款价值2,930,191.50元、购进货物货款价值1,170,016.15元。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经财务核算,某甲公司应退还某乙公司货款9,110,069.93元。
四、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某甲公司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如下:
(一)程序方面
- 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因确认案涉货款实际权利人的多个案件正在审理中,而本案确认货款金额必须先确认货款的实际权利人,故应裁定中止审理。
- 本案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被告主张其曾委托原告作为在来凤县某某医院、建始县某某医院、恩施某某中心医院的中药配方颗粒配送、代收款单位,原被告之间的账目往来基于委托配送、代收款关系而非买卖合同关系。案涉三家医院系货款支付义务人,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通知其参加诉讼。
(二)实体方面
-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欠付货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原被告之间为委托配送、代收款关系,而非药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作为中药配方颗粒生产企业,与案涉三家医院均具有法定准入资质,而原告不具备中药配方颗粒购销资质,只能作为药品配送单位,故双方不可能存在药品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为案涉货款的实际权利人,原告主张案涉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五、法院审理经过
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异议。法院于2023年10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023年12月12日,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仅进行了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后因被告基于原告当庭提交证据而要求给予新的答辩期,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后休庭。
六、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中,因被告抗辩案涉货款的实际权利人尚未确定,现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原告请求被告退还货款9,110,069.9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因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依法应予驳回。
七、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恩施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八、案例启示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买卖合同纠纷因起诉条件不符而被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法院在立案后发现原告与本案缺乏直接利害关系——案涉货款的实际权利人尚未确定,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起诉条件,故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提示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应当确保自身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属于适格原告。在涉及多方主体、货款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当先厘清法律关系、确认权利归属,再行主张权利,避免因起诉条件不符而被裁定驳回,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同时,被告在答辩期间及时提出管辖异议及中止审理、追加当事人等程序性申请,也体现了程序性抗辩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