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18民初7265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张晓丹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天研究院”)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2日
二、基本案情
2015年6月29日,张晓丹入职博天研究院,担任规划执行院院长,工作地点为西城区。双方签订期限为2015年6月29日至202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博天研究院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工资。
张晓丹在博天研究院最后工作至2020年3月24日。当日,张晓丹填写离职申请审批表及离职清单,离职申请审批表载明离职原因为“转入博慧”。同日,博天研究院为张晓丹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张晓丹于2015年6月29日至2020年3月24日期间在公司工作,岗位为规划院院长,已于2020年3月24日办理离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自2020年3月24日终止。离职证明上载有“本人已确认离职信息,并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争议”,张晓丹签字确认。
2020年3月25日,张晓丹入职博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慧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至2020年8月10日。
三、仲裁与诉讼情况
2020年8月10日,张晓丹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博天研究院支付:
- 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工资42532.33元;
-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1000元;
- 报销款36209.5元。
2020年9月9日,密云仲裁委作出京密劳人仲字[2020]第2067号裁决书,裁决:
- 博天研究院支付张晓丹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工资42532.33元;
- 博天研究院支付张晓丹报销款14209.5元;
- 驳回张晓丹的其他仲裁请求。
张晓丹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 判决博天研究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2万元;
- 判决博天研究院支付报销款36209.5元;
- 本案诉讼费由博天研究院承担。
博天研究院辩称:不同意第一项诉讼请求,认为该请求超出仲裁请求数额,违背仲裁前置规则;张晓丹系主动提出离职并签署离职申请,双方不存在争议,不符合支付赔偿金条件。对于报销款,仅同意支付14209.5元,且已支付;其余部分无支付凭证,也未按公司财务报销制度报销,离职清单中已明确未报销差旅费为14209.5元,不存在其他未报销款项。
四、争议焦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
- 张晓丹签署离职申请、转入博慧公司是否构成被迫离职,博天研究院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 张晓丹主张的专家咨询费22000元是否属于博天研究院应支付的报销款。
五、法院裁判理由
(一)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认为,张晓丹主张其系在博天研究院欺瞒和胁迫下被迫签订离职申请,但就此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其次,张晓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应当清楚认识到签订离职申请及领取离职证明后所产生的行为后果。最后,张晓丹从博天研究院离职后,即按照离职申请载明的离职原因入职博慧公司并与博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法院对张晓丹关于被迫签订离职申请的主张不予采纳,其要求博天研究院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无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报销款
双方对14209.5元报销款没有争议,且张晓丹认可已收到该款项,法院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报销款为张晓丹主张的专家咨询费22000元。张晓丹提交了与博天研究院法定代表人迟娟的微信聊天记录、邮件截图、与财务总监徐某的电子邮件截图及证人白某证言等证据。博天研究院除对证人证言不认可外,对其他证据真实性均认可。
法院认为,从证据及双方陈述看,员工报销(专家费用)虽有票据报销或签订劳务合同两种方式,张晓丹亦认可没有相应票据或合同,但张晓丹于2020年6月30日向徐某、迟娟发送的《规划院项目风险解决方案及建议V3.0》中记载有“5、汞项目张晓丹报销36209.50元(包含OA审批金额及外部专家费,已邮件确认,以合同形式支付,2020年9月底前完成报销,同时规划院预留同等资金至联合体项目结束)……”。徐某、迟娟对该邮件回复确认、同意。因徐某系博天研究院财务总监、迟娟系法定代表人,二人的确认同意应视为博天研究院对张晓丹个人报销费用(包括OA流程及专家费用预付部分)的确认。
因此,法院支持张晓丹要求博天研究院支付报销款22000元的请求。
对于密云仲裁委裁决的双方无争议的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工资42532.33元,法院予以确认。
六、裁判结果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博天研究院支付张晓丹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3月24日工资42532.33元(已付清);
- 博天研究院支付张晓丹报销款36209.5元(已支付14209.5元,剩余22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 驳回张晓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博天研究院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七、案例启示
- 离职文件签署需谨慎。劳动者签署离职申请、离职证明并确认“与公司不存在争议”后,再主张被迫离职或违法解除,通常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
- 转签关联公司不等于当然违法解除。劳动者按离职申请载明原因入职关联公司,若无法证明存在欺诈、胁迫,难以认定原用人单位构成违法解除。
- 报销款争议中,审批确认证据关键。即使缺少票据或合同,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通过邮件、微信等方式明确确认同意报销,法院可能据此认定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
- 电子数据可作为重要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截图等电子数据,在真实性得到认可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