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2民初24266号
案由:劳动争议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14日
审判员:张霞
二、当事人
原告(被告):张旭,男,1980年出生,北京云房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慧勇,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北京云房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云房数据公司”)。
第三人:中智薪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判决简称“中智财务公司”)。
三、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4日,张旭入职云房数据公司,任职数据挖掘岗位。双方签订自入职之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8年9月17日,双方又签订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
关于工资标准,张旭主张其工资经历多次调整:2015年9月至2017年11月为15000元,2017年12月至2018年7月为170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为18500元,2019年9月至今为20000元。2018年8月起,工资由中智财务公司银行转账代发。张旭还主张云房数据公司存在欠发工资情形,包括2018年9月至11月、2019年2月、2020年2月至3月期间工资差额,合计24897.37元。
云房数据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过两份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形;张旭月工资为7000元,不存在15000元至20000元工资标准,也不存在欠薪。云房数据公司还提出反诉,请求无需支付仲裁裁决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52.87元。
中智财务公司述称,其与云房数据公司签有《薪酬服务协议》,代云房数据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双方系商事合作关系,与张旭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
四、仲裁与诉讼请求
2020年4月20日,张旭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3500元及工资差额等。
2020年6月9日,仲裁委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2192号裁决书,裁决云房数据公司支付张旭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52.87元,驳回张旭其他仲裁请求。
张旭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
- 支付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00804.56元;
- 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11059.87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987.5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9850.00元,合计24897.37元。
云房数据公司则反诉请求无需支付张旭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52.87元。
五、争议焦点
- 云房数据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旭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 张旭的实际工资标准应如何认定;
- 云房数据公司是否应支付张旭主张的工资差额;
- 中智财务公司作为代发工资方是否需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
六、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一)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查明,云房数据公司与张旭先后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第一份期限为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9月30日;第二份期限为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此,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双方存在书面劳动合同,不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
法院据此认定,云房数据公司无需支付张旭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52.87元。
(二)关于工资标准及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在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下,双方实际发放的工资标准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的,可以视为双方变更了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本案中,虽然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000元,但张旭提交的工行交易流水、交通银行个人客户交易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及收入纳税明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对账单等证据,可以证实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工资标准发生了变更:
- 2018年8月至2019年8月,工资调整为每月18500元;
- 2019年9月至今,工资调整为每月20000元。
云房数据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否认调整过工资标准,与事实不符。同时,云房数据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工资发放记录表等相关证据证明张旭的工资发放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采信张旭主张的工资标准,并据此核算工资差额,支持其要求支付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11059.87元、2019年2月工资差额3987.50元、2020年2月至3月工资差额9850.00元的请求。
(三)关于中智财务公司的责任
法院认定,中智财务公司与云房数据公司之间为金融服务关系,中智财务公司代云房数据公司发放工资,与张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承担相关劳动权利义务。
七、裁判结果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 云房数据公司无需支付张旭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52.87元;
- 云房数据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张旭:
- 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11059.87元;
- 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987.50元;
- 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9850.00元;
- 驳回张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张旭负担10元,云房数据公司负担10元。
八、案例评析
本案对劳动争议中两个常见问题具有典型意义:
第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适用前提是确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双方续签的劳动合同,且合同期限覆盖争议期间,则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差额一般难以获得支持。
第二,工资标准并非仅以劳动合同约定为准。在实际履行中,若用人单位长期按高于合同约定的标准发放工资,且有银行流水、个税申报、社保公积金缴纳等证据相互印证,法院可以认定双方以实际履行方式变更了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仅以合同约定工资较低为由否认实际工资标准,且不提供工资发放记录的,往往承担败诉风险。
第三,第三方代发工资不当然形成劳动关系。本案中,中智财务公司仅根据与云房数据公司的《薪酬服务协议》代发工资,法院认定其与张旭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承担劳动法上的支付责任。
九、附:判决主文摘要
- 被告(原告)北京云房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无需支付原告(被告)张旭2019年4月2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7252.87元;
-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告(原告)北京云房数据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被告)张旭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工资差额11059.87元;2019年2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工资差额3987.5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工资差额9850.00元;
- 驳回原告(被告)张旭的其他诉讼请求。
整理说明:本文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2民初24266号民事判决书整理,当事人名称及事实以裁判文书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