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法院案号: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2897号
案由:劳动争议
原告: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助医疗公司)
被告:刘旗
仲裁案号: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开劳人仲字〔2020〕第2315号(原文后文亦有“京兴劳人仲字”表述)
二、基本案情
刘旗于2010年9月3日入职天助医疗公司,双方签订过数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高级政府事务部经理,基本工资每月16500元,另有交通、餐补、话费等补助。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19770.83元。
2020年4月15日,天助医疗公司向刘旗发送《停岗留薪通知书》,安排刘旗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30日期间在家停岗留薪。刘旗在停岗留薪前进行了工作交接。刘旗称其此后门禁卡上交、OA系统及邮箱权限被停用。
2020年4月24日,天助医疗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对劳动节放假及返岗安排进行通知。公司主张已通知员工5月6日返岗,刘旗则称其邮箱已停用,未收到该邮件。
2020年4月29日,刘旗到公司配合内审调查。刘旗称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樊静静通知其5月份继续停岗留薪,但未向其出具书面通知。天助医疗公司则称是否让其继续停岗留薪不清楚。
2020年5月,刘旗未到公司上班。5月21日、5月26日,公司总经理郑志国与刘旗电话沟通协商离职方案,未达成一致。5月27日、5月29日,刘旗多次联系樊静静、郑志国,询问停岗留薪结束时间及6月安排,并要求出具书面通知或恢复工作条件,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2020年5月31日,天助医疗公司向刘旗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函》,以刘旗自2020年5月6日起未经公司领导批准未到公司上班,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已达18个工作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2020年6月2日,公司向刘旗支付了2020年5月工资。
三、仲裁与诉讼情况
刘旗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5416.67元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477.56元。
仲裁委认定:刘旗五一假期后未上班,天助医疗公司既不询问也未采取任何措施;5月底刘旗多次与公司人事、总经理沟通停岗留薪事项时,公司均未提起刘旗未按时到岗事项,并且还正常发放了2020年5月份工资。因此采信刘旗关于公司通知其5月份继续停岗留薪的主张,认定刘旗5月未上班不构成旷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仲裁裁决支持刘旗全部请求。天助医疗公司不服,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95416.67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9477.56元。刘旗认可仲裁裁决。
四、争议焦点
- 天助医疗公司以刘旗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 天助医疗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
五、双方主要主张
天助医疗公司主张:
公司认为,其已书面通知刘旗停岗留薪至2020年4月30日,并已通过邮件通知全体员工劳动节后返岗安排;刘旗自2020年5月6日起未到岗,构成旷工。公司还支付了5月工资,是因为解除时间为5月31日,此前劳动关系仍存续,不能据此认定解除违法。公司认为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举证责任分配及法律适用均有错误,不应支付赔偿金和未休年假工资。
刘旗主张:
刘旗认为,2020年4月29日公司已通知其5月份继续停岗留薪,只是未给书面通知;其已交接工作、上交门禁卡,OA和邮箱权限被停用,客观上无法正常回岗。5月期间其多次与公司领导沟通,要求出具停岗留薪通知或恢复工作条件,公司未正面答复,且总经理一直与其协商离职。公司明知其处于停岗留薪状态,却以旷工为由解除,属于违法解除。
六、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刘旗五一假期后未上班,天助医疗公司既不询问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在5月底刘旗数次与公司人事行政经理、总经理沟通停岗留薪事项时,公司均未提起刘旗未按时到岗事项;同时,公司还正常发放了2020年5月份工资。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对刘旗所述公司通知其5月份继续停岗留薪的事实予以采信。
因此,刘旗2020年5月未上班,不构成擅自脱岗、旷工。天助医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刘旗累计工作满20年,每年依法应享受年休假15天,其尚未享受2020年年休假。天助医疗公司主张刘旗旷工时间远大于未休年休假时间,但法院对旷工主张不予认可,故公司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刘旗请求数额未超过法律规定上限,法院予以支持。
七、裁判结果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
- 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旗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95416.67元;
- 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旗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477.56元;
- 驳回北京天助畅运医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天助医疗公司负担。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八、案例启示
- 停岗留薪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明确通知员工返岗并保留送达证据。仅凭此前停岗通知或全员邮件,未必能证明员工已明确知晓返岗要求。
- 员工未到岗时,用人单位应及时询问、催告并作出处理。若长期不询问、不催告,还继续发放工资、与员工协商离职,可能被认定双方仍处于停岗留薪或协商状态,进而否定旷工认定。
- 用人单位对考勤、通知、规章制度公示等证据负有更强举证责任。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
- 劳动者应注意保留沟通记录和权限受限证据。如门禁卡上交、OA及邮箱停用、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均可用于证明无法正常返岗或公司明知其停岗状态。
本文根据公开裁判文书整理,仅作案例学习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