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421民初1474号
原告:王海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慧勇,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稼洛
案由:委托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2020年7月1日
开庭时间:2020年9月30日
判决时间:2020年10月14日
二、案件背景
2019年4月12日,原告王海燕与被告兰稼洛签订了一份转学入学委托协议,约定由兰稼洛为王海燕之子杨懿宁办理入学北京西城学校的相关手续。根据协议,王海燕需先支付250,000元作为定金,全部酬劳为350,000元;兰稼洛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成功办理入学,若未能办成,应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已付费用。协议还约定,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对兰稼洛的义务承担担保责任。
协议签订当天,王海燕通过银行转账向兰稼洛支付了200,000元,兰稼洛出具了收到250,000元的收据,并加盖了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印章。2019年4月24日,王海燕又向兰稼洛转账50,000元,合计支付250,000元。
然而,兰稼洛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2020年1月5日,兰稼洛通过银行转账向王海燕退还了30,000元,剩余220,000元迟迟未退。王海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兰稼洛退还剩余款项并承担诉讼费用。
三、原告诉讼请求
王海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 判令兰稼洛退还王海燕委托定金220,000元;
- 判令兰稼洛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被告答辩情况
被告兰稼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五、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
- 2019年4月12日,王海燕作为甲方、兰稼洛作为乙方、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三方签订转学入学委托协议。
- 协议约定:王海燕支付250,000元作为定金,全部酬劳为350,000元;兰稼洛承诺于2019年6月30日前为杨懿宁成功办理入学;若未办成,兰稼洛需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所有已付费用;丙方对乙方义务提供担保。
- 协议签订当天,王海燕向兰稼洛转账200,000元,兰稼洛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入学办理定金250,000元,并加盖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印章。
- 2019年4月24日,王海燕再次向兰稼洛转账50,000元。
- 因兰稼洛未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王海燕要求退款。
- 2020年1月5日,兰稼洛向王海燕退还30,000元,剩余220,000元未退还。
- 另查明,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兰稼洛。
六、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 王海燕与兰稼洛之间签订的转学入学委托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 按照协议约定,王海燕支付委托定金后,兰稼洛应按期限完成委托事项;不能按期完成的,应按约定期限退还全部已付款项。
- 兰稼洛未能按期完成委托事项,亦未按期全额退还已付委托定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 王海燕主张兰稼洛退还已付委托定金22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
- 兰稼洛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答辩、提供相关证据和参加庭审质证,应视为其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法院依法缺席判决。
七、法院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兰稼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海燕退还委托定金2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被告兰稼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八、案例启示
- 委托合同应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明确约定了未能完成委托事项时的退款期限和金额,为原告主张退款提供了直接依据。 - 付款凭证和收据是重要证据
王海燕保留了银行转账凭证、兰稼洛出具的收据及委托协议,法院据此认定付款事实和合同关系。 - 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
兰稼洛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这说明当事人不应消极应对诉讼,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担保方责任需关注
本案中伯乐思慧(北京)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作为丙方提供担保,且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兰稼洛。虽然本案原告仅起诉兰稼洛,但担保关系可能影响后续追偿和责任承担。
九、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事项未能完成时,受托人应按约定退还已收款项。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要求返还剩余220,000元定金的诉讼请求,维护了合同守约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