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0391民初1668号
原告:张建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慧勇,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强、张静媛、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翟向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涉及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履行)
二、案件背景
2019年5月23日,原告张建丽与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森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吉森公司对原告位于洛阳市香堤河畔11幢1-103的房屋进行装修,装修面积283平方米,工程款包工包料价格55万元。原告已支付50万元,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底。
然而,因吉森公司资金出现缺口,工程未能如期竣工。2020年6月15日,被告王国强以吉森公司代理人身份,向原告出具《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沟通函》,确认工程延期事实,并承诺在2020年7月底前完工并办理竣工手续;如不能完工,吉森公司承诺退还已付工程款并解除合同。
三、借款与担保争议
2019年12月17日,被告王国强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张建丽出具借条,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0.8%,每月10日付息,借款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原告通过POS刷卡及银行存款方式交付借款。后王国强偿还2万元本金。
2020年6月15日的沟通函第四条载明:王国强从原告处借款10万元,主要用于吉森公司经营,吉森公司同意由其向原告清偿,并按月利率0.8%支付利息。沟通函加盖吉森公司公章及王国强签名。
原告主张:王国强与吉森公司应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张静媛、翟向波作为吉森公司股东,应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张静媛、吉森公司辩称:张静媛仅为挂名法定代表人,公司经营权由王国强负责,借款系王国强个人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翟向波辩称:借款系王国强个人所借,其不知情,不应承担责任。
四、法院查明
- 王国强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息0.8%,期限至2020年5月31日。
- 原告实际交付借款,王国强已偿还2万元本金。
- 沟通函第四条约定吉森公司同意向原告清偿借款,实质为债务转移。
- 吉森公司股东为张静媛、翟向波,张静媛与王国强系夫妻关系,公司经营管理主要由王国强负责。
- 吉森公司营业执照于2020年6月17日被吊销。
五、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王国强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借款合同自借款实际交付之日生效。借款期限已届满,王国强应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月利率0.8%支付利息。王国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原告要求吉森公司共同还款、张静媛和翟向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法院指出:本案借款系王国强个人债务,沟通函第四条约定的是债务转移。如原告同意债务转移,应向新的债务人主张权利,而非主张共同还款或连带保证责任。原告该项诉求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张静媛和翟向波亦不应对上述借款承担法律责任。
六、判决结果
- 被告王国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建丽返还借款本金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0.8%,从2019年12月20日计算到本金付清之日止)。
- 驳回原告张建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国强承担800元,原告承担10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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