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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环律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装修公司逾期未完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50万元工程款

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26
百环律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例:装修公司逾期未完工,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50万元工程款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长期停工,未能按承诺完成施工,最终被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工程款50万元。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张建丽,女,汉族,1969年6月27日生,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慧勇,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媛

被告:张静媛,女,汉族,1988年2月2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翟向波,男,汉族,1984年6月13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相关法院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案件背景

2019年5月23日,原告张建丽与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以包工、包全部材料的方式,承包原告位于香堤河畔11-1-103房屋的装修工程,工程造价为55万元。

2019年5月29日,双方又签订《吉林森工霍尔茨整装体验馆“香醍河畔禅意空间”项目合同附加》,对付款方式作出进一步约定:开工前支付15万元、水电完工后付15万元、贴砖完成支付15万元、定制家具成品安装后付5万元、验收合格付5万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共计50万元工程款。

三、合同履行及争议经过

因被告原因,涉案装修工程出现延期。2020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吉森家居公司签订《香缇河畔11.103进度协议书》,约定工程最终完成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如未能如期完成,被告吉森家居公司承担每延期一日赔偿原告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责任。

2020年6月15日,原告张建丽及其代理人张育鹏与被告吉森家居公司代理人王国强签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沟通函》,确认如下事实:

  1. 装修工程地点为洛阳市香堤河畔11幢1-103;
  2. 装修面积283平方米;
  3. 工程款包工包料价格55万元;
  4. 甲方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
  5. 原约定竣工日期为2019年底;
  6. 因乙方资金出现缺口,未能在2019年底如期竣工;
  7. 乙方承诺在2020年7月底之前完工并办理完竣工手续;
  8. 如不能在2020年7月底之前完成竣工,则乙方承诺退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工程款,并解除与甲方签订的合同。

然而,被告吉森家居公司仍未按承诺完成施工。原告庭审中称,涉案房屋装修在完成水电施工后停工至今。

四、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1. 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2. 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50万元;
  3. 被告张静媛、翟向波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五、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吉森家居公司、张静媛辩称:

虽然张静媛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王国强,涉案合同也是由他对接负责的,中间很多细节其并不清楚。后期王国强向原告借钱的事其也不知道,也没有告知过其,钱用到哪里也不清楚。其要求追加王国强为本案被告。

被告翟向波未作答辩。

六、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张建丽系香堤河畔11-1-103房屋业主。

2019年5月23日,原告代表人张育鹏与被告吉森家居公司签订《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以包工、包全部材料的方式承包原告房屋装修事宜,工程造价55万元,并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

2019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合同附加,对付款方式进一步明确。

2020年4月23日,被告吉森家居公司向原告出具《香缇河畔11.1.103进度协议书》,约定工程最终完成日期为2020年7月30日,如到期未完成,需按每延期一日赔偿原告工程造价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20年6月15日,双方签订《关于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沟通函》,确认原告已支付工程款50万元,因被告资金缺口导致未能如期竣工,被告承诺于2020年7月底前完工;如不能完成,则退还全部已付工程款并解除合同。

另查明,原告分别于2019年4月20日、5月23日、8月12日、11月10日、11月18日支付给被告吉森家居公司1000元、150000元、150000元、30000元、169000元,被告吉森家居公司为原告开具收据。

原告庭审中称,涉案房屋装修在完成水电施工后停工至今。

七、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经原告与被告吉森家居公司沟通协商,被告吉森家居公司仍未进行后续施工,直至目前仍未完工。依据双方签订的沟通函,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家庭居家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该合同自被告吉森家居公司2020年8月7日收到应诉通知时解除。

原告诉求退还已付工程款500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吉森家居公司作为合同方应承担退款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张静媛、翟向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吉森家居公司、张静媛的辩解理由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翟向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八、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

  1. 原告张建丽与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5月23日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自2020年8月7日起解除;
  2. 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建丽工程款500000元;
  3. 驳回原告张建丽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及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九、案例启示

  1. 装修合同应明确工期和违约责任。 本案中,双方多次签订补充协议和沟通函,明确约定完工期限及逾期后果,为原告后续维权提供了重要依据。
  2. 合同解除条件可事先约定。 双方在沟通函中明确约定,如2020年7月底前不能完工,则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工程款。该约定成为法院支持原告诉请的重要依据。
  3. 股东连带责任需有充分证据。 原告要求股东张静媛、翟向波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因证据不充分,未获法院支持。债权人主张股东承担责任时,需符合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条件。
  4. 实际经营人与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对外仍以公司为责任主体。 被告辩称实际经营人为王国强,但合同相对方为吉森家居公司,法院仍判令公司承担退款责任。
  5. 缺席审理不影响判决。 被告翟向波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十、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修公司因资金问题导致工程长期停工,未能按承诺完成施工,最终被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付工程款50万元。对于业主而言,在签订装修合同时,应尽量明确工程期限、付款节点、违约责任及合同解除条件;在履行过程中,注意保存付款凭证、沟通记录和补充协议,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北京百环律所专业律师。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本文引用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张建丽与河南吉森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张静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豫0391民初1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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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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