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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环案例-刑事辩护

敲诈勒索案的辩护:非法占有目的与威胁手段

百环案例-刑事辩护 作者:邢忠民律师 阅读 57
敲诈勒索案的辩护:非法占有目的与威胁手段

营口某女士敲诈勒索案,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敲诈勒索案的辩护,集中在两个要件上。

营口某女士敲诈勒索案,二审发回重审改判。敲诈勒索案的辩护,集中在两个要件上。

非法占有目的

敲诈勒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行使正当权利、主张合法债务、协商解决纠纷的,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

案件配图

威胁与要挟手段

威胁、要挟的内容与方式,影响罪与非罪。正常协商、依法维权、向有权机关投诉举报,不属于敲诈勒索的威胁手段。

数额的认定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才构成犯罪。数额计算与是否既遂,需要结合交付情况认定。

二审的作用

一审认定有误的,二审可以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一审败诉后上诉,二审发回重审改判。

本案代理律师为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邢忠民律师。

案件配图

常见问题(FAQ)

问:被敲诈勒索了怎么办?

答:保存威胁与转账记录,及时报警,依法追究。

问:维权中说话过激算犯罪吗?

答:要综合看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与威胁手段,情绪化表达不等于犯罪,具体由办案机关认定。

问:发回重审的案件会换法官吗?

答:重审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问:重审后还能上诉吗?

答:可以,当事人不服重审判决的,可以依法上诉。

信息来源

本案信息来源于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官网律师团队页面(邢忠民律师·代表性成功案例)。

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邢忠民律师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咨询电话:1851183573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912

最后更新:2026-10-10

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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