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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

出口退税拿了八百万,老板被抓了:这八种行为就是骗税

经济犯罪辩护 作者:文道全律师 阅读 67
出口退税拿了八百万,老板被抓了:这八种行为就是骗税

两高2024年危害税收征管司法解释明确:骗取出口退税十万以上立案、五十万巨大、五百万特别巨大。八种欺骗手段被列举。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律师讲清楚:出口企业哪些操作构成骗税、辩护怎么打。

一个做服装出口的老板找我,说文道全律师,我们公司被税务稽查了。

我问他怎么回事。

他说我们做出口退税做了五年,一直正常申报。这次税务说我们有三票业务是假的,要追税、罚款,还要移公安。

我问他那三票业务是真的吗?

他沉默了一下,说其中一票是朋友借我们抬头走的货。

我说那你这个事,不是补税罚款这么简单。刑法第二百零四条,骗取出口退税罪。

今天我把这个罪讲明白。

骗取出口退税罪管什么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两高2024年《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看到没有?十万就立案。做出口的,哪一票退税不是几十万上百万?

而且这个罪最高可以判无期。比逃税罪重多了——逃税罪最多七年,初犯还能先补税不追刑责。骗税罪没有这个门槛。

文件与证据

八种欺骗手段

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八种行为。

一是使用虚开、非法购买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退税。

二是将未负税或者免税的出口业务申报为已税的出口业务。比如免税货物,报成已税货物拿退税。

三是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借别人抬头走货,就是这种。

四是虽有出口,但虚构品名、数量、单价,虚增退税额。

五是伪造、签订虚假销售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等非法手段取得报关单、运输单据,虚构出口事实。

六是货物出口后又转入境内,或者境外同种货物转入境内循环进出口,申报退税。这叫"循环出口"。

七是虚报出口产品的功能、用途,将不享受退税的产品申报为退税产品。

八是以其他欺骗手段。

那个服装老板的案子,就是第三项——冒用他人出口业务。朋友借他抬头走货,他拿发票去退税,退的税朋友分走一部分。这就是骗税。

会议室沟通

辩护怎么打

文道全律师团队办骗税案,从几个方向辩。

第一,区分骗税和合规出口。企业有真实出口业务、真实货物流、真实收汇,只是申报有瑕疵的,是行政违规,不是刑事犯罪。要把真实业务和虚假业务分开。

第二,看退税数额怎么算。不是所有申报的退税都是骗税。要一笔笔核对:哪票货是真出口、哪票是借抬头、哪票是虚增价格。把真实部分剔除。

第三,看既遂还是未遂。司法解释明确:即使未实际取得退税款,也可比照既遂犯处罚。但如果税务机关还没退税就被发现,是未遂,量刑轻。

第四,单位犯罪还是个人犯罪。骗税是公司决策、公司受益,是单位犯罪,对公司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判刑。如果是业务员个人行为、公司不知情,公司不担责。

第五,中介提供虚假发票、虚假报关单的,是共犯。要把中介和委托方分开。

那个服装老板的案子,我们介入后,把五年里的出口业务一笔笔核对。真实出口的业务占大头,只有三票是借抬头的。最后认定的骗税数额从八百万压到一百二十万,加上自首、退赃,判了三年缓刑。

做出口退税的,抬头不能借。发票不能买。循环出口不能做。这个罪最高无期,别拿公司前途赌。

常见问题

问:出口退税申报错了,主动改,算骗税吗?
主动向税务机关说明、补缴税款的,一般是行政违规。如果已经被稽查了才改,可能被认定为故意。

问:朋友借我公司抬头走货,我收点手续费,有事吗?
有事。这是冒用他人出口业务申报退税,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

问:骗税和逃税有什么区别?
逃税是境内经营少交税,初犯补税可以不追刑责。骗税是出口环节骗国家退税款,没有补税免刑的规定,十万就立案。

问:虚开增值税发票用来退税,定几个罪?
牵连犯,择一重罪。一般按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量刑更重时就按这个。

问:骗税能取保吗?
数额不大、退赃好、认罪认罚的,可以取保。五百万以上的,取保难度大。

问:公司被税务稽查,什么时候请律师?
稽查阶段就请。不要等到公安立案。稽查阶段把事实讲清楚、把账理清楚,能避免升级成刑事案件。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本所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8511835733)。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主任、首席合伙人,兼任成都/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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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10

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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