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一个做建材贸易的老板找到我,脸色发白。
他说公司去年被税务稽查,查出进项发票里有三百多万是从一家"开票公司"那里拿的。但他确实从那家公司进了货,有送货单、有银行流水,货也用到了项目上。现在公安经侦立案了,罪名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他问我,文道全律师,我真进货了,这也算虚开?
我让他把卷宗拿来看。看完发现问题不在"有没有货",而在"发票和货是不是对得上"。他从A公司进货,发票却是B公司开的。货是真的,但票是假的。
这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实务中最常见的坑。今天我把这个罪名讲透。
什么是虚开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两高2024年《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把虚开行为拆成几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
立案标准是虚开税款数额十万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以上。情节严重是五十万,情节特别严重是五百万。五百万以上,十年以上直到无期。
但关键问题来了:有真实交易,发票开给了第三方,算不算虚开?
2024年的司法解释给了一个重要方向: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主观上要有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要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如果只是为了逃税、在应纳税额范围内虚增进项,应当定逃税罪,而不是虚开罪。
这两个罪差别很大。逃税罪,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虚开罪没有这个"行政前置",公安可以直接立案。
三种最危险的情况
我(文道全)总结了一下,老板们最容易踩的有三种。
第一种,找第三方代开。你从甲公司进货,甲公司说我开不了票,给你介绍一个"财务公司",票从那里开过来。货是甲的,票是乙的。这就是典型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那个建材老板就是这种情况。
第二种,对开环开。A公司开给B,B开给C,C再开给A,大家互相虚增收入。没有真实货物,纯粹走票。这种不仅是虚开,还可能构成虚增业绩、合同诈骗。
第三种,富余票买卖。你公司有富余发票(比如下游客户不要票,你还有开票额度),卖给需要进项的公司。这是为他人虚开,五年起步。
文道全律师团队提醒一句:不要以为"票流、资金流、货流"三流一致就没事。现在税务和公安查的是"四流"——再加一个合同流。合同签的是A,票开的是B,银行走的是C,货从D发的,一查一个准。
辩护的关键点
如果真被立案了,我办案时重点打几个点。
第一,有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你进项虚增了,但你销项老老实实交了,国家增值税没有流失——这种情况根据新司法解释,应当争取不定虚开罪。
第二,主观上是不是骗抵税款。如果只是因为交易安排不规范、发票开具主体和实际供货方不一致,但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可以争取定逃税罪,先适用行政前置程序。
第三,金额怎么算。虚开的金额不是票面总额,是"税款数额"。一百万票面,增值税率13%,税款是十三万。把金额算准了,量刑档次才能对。
第四,自首和补缴。虚开案件里,在公安立案前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虽然不能直接撤案,但量刑时是重要从宽情节。
那个建材老板的案子,我们介入后,发现他虽然票从第三方开的,但确实有真实货物,而且他自己销项全部申报纳税了,国家增值税没有实际损失。我们往逃税罪方向辩,同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最终检察院把虚开罪退查,按逃税走了行政处理。
老板们要记住:发票不是小事。别为了省几个税点,把自己送到经侦那里去。
常见问题
问:我有真实进货,但发票是别的公司开的,算虚开吗?
算。货和票必须来自同一交易主体。这种"第三方代开"是最常见的虚开情形。但如果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可以争取向逃税罪方向辩护。
问:客户不要发票,我把票开给别人抵税,有事吗?
这叫富余票买卖,是典型的为他人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就立案,五十万以上三年以上。
问:虚开和逃税到底怎么区分?
关键看有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和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真实交易、只是应纳税额范围内少缴,一般定逃税;无真实交易、纯走票骗抵,定虚开。
问:已经被税务稽查了,补税能避免坐牢吗?
逃税罪适用行政前置,补税、缴滞纳金和罚款后不予追究刑责。但虚开罪不适用这个条款,补税只是量刑情节。
问:介绍朋友去别的公司开票,我没赚钱,有罪吗?
介绍他人虚开,哪怕没有牟利,也构成虚开罪共犯。金额达到立案标准就追刑责。
问:会计按老板要求开的票,会计要担责吗?
要。会计是直接责任人员,在发票上签字、申报,就有责任。能证明被胁迫且没有获利的,可以争取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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