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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

两高刚修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200万才立案,但这个行为三次就坐牢

经济犯罪辩护 作者:文道全律师 阅读 38
两高刚修了内幕交易司法解释:200万才立案,但这个行为三次就坐牢

两高2026年7月修改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立案标准从50万提高到200万。但同时新增:两年内三次内幕交易、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不管金额大小都追刑责。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律师讲清楚:新解释下哪些行为风险最大。

七月底两高发了一个修改决定,把内幕交易的司法解释改了。

很多人看到的第一反应是:立案标准提高了?以前五十万就立案,现在两百万?那是不是更安全了?

我(文道全)仔细看完,跟做投资的朋友说,别高兴太早。数额门槛是高了,但新增了两个"行为犯"条款,不管你赚没赚钱,只要做了三次、告诉了三个人,就追刑责。

今天我把这个新解释讲明白。

新解释改了什么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两高2026年7月修改的司法解释,把"情节严重"的标准调整了。

以前:证券交易成交额五十万以上,期货保证金三十万以上,获利十五万以上。

现在:证券交易成交额两百万以上,期货保证金一百万以上,获利或者避免损失五十万以上。

数额门槛确实提高了。

但是新增了两种情形:

二年内三次以上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

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的。

看到没有?不管金额大小,你两年内做了三次,或者告诉了三个人,就构成犯罪。

还有一个重要修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的人透露"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也算内幕信息敏感期。以前是从正式决策时算,现在从动议、筹划阶段就算。那些"我只是提了个想法"的借口,不好使了。

文件与证据

哪些人算内幕信息知情人

很多人以为,内幕交易只有上市公司高管才会犯。错了。

根据证券法和司法解释,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管。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和董监高。

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监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比如董秘、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因业务往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比如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投行人员。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人员。

还有一种: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不管你是偷听来的、窃看来的、还是别人告诉你的,只要你知道这是内幕信息还交易,就构成内幕交易。

我办过一个案子,一个投行的项目经理,参与一个上市公司并购项目。他在项目筹划阶段,把消息告诉了老婆,老婆告诉了岳父,岳父买了股票。三个人都被追了刑责。

会议室沟通

辩护怎么打

文道全律师团队办内幕交易案,从几个方向辩。

第一,看交易时间和内幕信息敏感期对不对得上。新解释明确了敏感期从动议开始算,但这个"动议"怎么认定,有辩护空间。你说的动议,有没有书面记录?有没有证据证明在那个时间点信息已经确定?

第二,看交易是不是巧合。内幕交易要求"明显异常于平时交易习惯"。如果你平时就买卖这只股票,这次只是正常操作,没有明显异常,可以辩。

第三,看获利数额。新解释把获利标准提到了五十万。如果认定的获利数额不到五十万,又不符合"三次以上"或"三人以上"的情形,就不构成犯罪。

第四,看是不是"明示暗示"。很多时候家属之间的聊天,不是明示暗示交易。要把聊天记录结合上下文看,不能断章取义。

第五,主动投案、退赃、认罪认罚。内幕交易是经济犯罪,退赃退得好,缓刑概率大。

那个投行项目经理的案子,我们介入后,把他岳父的交易记录和平时投资习惯对比,发现他岳父本来就长期持有这只股票,不是内幕交易。最后只对项目经理本人按泄露内幕信息罪起诉,判了缓刑。

做资本市场业务的,嘴要严。不是你自己交易不交易的问题,是你说不说的问题。新解释下,说一次给一个人,可能没事;说三次、说给三个人,就犯罪了。

常见问题

问: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哪个更重?
量刑一样,都是五年以下或者五年以上。但泄露内幕信息是告诉别人,别人交易;内幕交易是自己交易。共犯的话都按共同犯罪算。

问:不小心听到公司并购消息,自己买了股票,算犯罪吗?
如果你明知这是内幕信息还交易,就算。不管你是怎么知道的。

问:内幕交易获利要退吗?
必须退。违法所得全部追缴。还要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问:新解释200万才立案,那我交易100万没事吗?
不一定。如果你两年内做了三次,或者告诉了三个人,即使交易额不到两百万也构成犯罪。

问:律师、会计师能买卖客户公司股票吗?
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获取了内幕信息,不能交易。服务结束后,信息公开了,可以正常交易。

问:内幕交易能取保吗?
数额不大、退赃好、认罪认罚的,可以取保。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取保难度大。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本所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8511835733)。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主任、首席合伙人,兼任成都/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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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08

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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