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一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配套其新出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其中第一个案子就是行业里再常见不过的局面:葛某借了某建设公司的资质,和房地产公司签施工合同,交了 200 万履约保证金,自己组织班组施工、付材料款和人工工资。房地产公司拖欠工程价款,葛某起诉要钱。
这类"挂靠"业务的当事人最关心的就是两件事:合同算不算数?钱能不能要回来?最高法发布的裁判要旨给出了方向:借用资质签订的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这不等于白干——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主张折价补偿;而且发包人订约时明知挂靠的,借用资质的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请求支付折价补偿款。
为什么合同无效,钱还能要
先说无效的依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发包人也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按《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一般认定无效。
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专门处理了"无效之后怎么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逻辑很朴素:工程已经物化在建筑物里,拆不回去了,验收合格就按约定价款折价补。上面那起典型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房地产公司向葛某支付折价补偿款。
"发包人明知"是本案最大的看点
过去实际施工人讨要工程款,常常卡在一道墙外面:合同是挂靠企业和发包人签的,实际施工人手里没有合同,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缺乏请求权基础,只能通过被挂靠企业转手,而被挂靠企业扣着管理费、甚至自己也在诉讼里。
这起典型案例确认的规则是:发包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资质借用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一揽子处理发包人、出借资质的企业、借用资质的人之间的债务关系,让明知的发包人直接向借用资质的人承担责任。判断"明知",法院会看实际签约过程——这案子里房地产公司收了葛某的履约保证金、直接和葛某洽商合同,链条很清楚。
对实操的两点提示:
1. 实际施工人要留存"进场即本人"的证据:洽商记录、保证金支付凭证、施工组织材料、班组工资支付记录,这些既证明你是实际干活的,也证明发包人知道你是谁。
2. 发包人别以为挂靠是对方内部问题:明知而签约,无效的合同带来的是直接面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责任,风险并没有因为"合同上没我"而隔离。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领域常年处理工程款结算和挂靠类纠纷,从这几年公开的裁判趋势看,司法对实际施工人回款的保护在走实,对发包人和被挂靠企业的责任认定也在收紧。手里压着无合同或无效合同工程的读者,先把证据链补齐,再谈结算策略。
常见问题
问:工程没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还能主张折价补偿吗?
答:验收合格是折价补偿的前提。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可以主张修复费用由其承担后的折价补偿;修复后仍不合格的,发包人可以拒绝支付。所以质量问题在结算争议里往往比合同效力更要紧。
问:挂靠合同无效,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还有效吗?
答:合同整体无效时,违约金条款一般不能直接适用,但结算条款可以参照用于折价补偿。实际损失(如垫资利息、停工损失)可以另行主张,需要证据支撑。
问:借我资质的公司扣着发包人付的款不给,怎么办?
答:发包人明知挂靠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折价补偿款,并将被挂靠企业列为共同被告理清资金关系。这是新典型案例明确支持的路径,具体诉讼方案建议结合证据情况由律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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