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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和解签了又反悔,还能恢复执行原判决吗?

专业文章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35
执行和解签了又反悔,还能恢复执行原判决吗?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九条)。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可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九条)。恢复执行后,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适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因主张权利而中断。

从判决到违约:六百二十万的执行时间线

某贸易公司持 620 万元生效判决申请执行,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仓库。随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 8 期履行,每期约 77 万元;作为对价,贸易公司申请解除了部分查封。对方按期支付两期后停付,催告无果。此时摆在贸易公司面前的是三个问题:原判决还能不能执行?已收的两期、解掉的查封怎么算?和解时对方找来的"担保人"能不能直接追?下面逐一拆解。

恢复执行原判决,还是另诉和解协议?

原判决并不因和解协议而失效。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或瑕疵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均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两条路的差别如下:

对比维度 恢复执行原判决 另行起诉和解协议
程序 无需重新审理,直接进入执行 重新走一审诉讼程序
主张金额 原判决确定金额,扣除已履行部分 和解协议约定金额,扣减已履行部分
加倍利息 可继续主张原判决对应的迟延履行责任 需依据协议约定另行主张
周期 相对较短 通常一年以上

实务中,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团队处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先测算两条路径的可回收金额与回款时点,再建议当事人取舍。多数情形下恢复执行更快捷,但若和解协议给申请执行人增加了原判决没有的利益(例如追加了担保、提高了利息),另诉的价值才体现出来。还要特别提醒:执行和解协议本身不是执行依据,不能直接申请按和解协议强制执行。

已付两期、解除查封、利息怎么算?

其一,已履行部分扣除。恢复执行的标的额为原判决确定金额减去已付两期及依法应扣减的部分,执行申请中应列明计算口径,避免因数额不清被退回补正。

其二,重新查封。因达成和解而解除的查封,恢复执行后可以重新采取控制措施,但要警惕轮候查封的顺位风险:查封解除后,其他债权人此前轮候的查封可能依次生效,顺位不再靠前。所以一旦停付,应立即申请恢复执行并同步申请控制财产。

其三,利息与时效。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和解中止执行期间是否计算,实务存在分歧,多数观点认为中止期间不计入。更要紧的是时效:申请恢复执行适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分期履行的自每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向对方主张权利即可中断——停付后拖上两年再申请,可能已过时效。

担保条款签对了,才能直接追担保人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时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的财产(法释〔2018〕3号第十八条),无需另行诉讼。反之,如果协议只写"由某某提供连带保证",没有向执行法院作出上述承诺,就只能另行起诉担保人。签和解协议时,这一句承诺的价值可能超过整份协议。

常见问题

问:对方停付了,我能直接按和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不能。执行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只能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原判决,或就履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还能反悔吗? 答:不能。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的,不得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作相应结案处理。

问:对方只是迟延了几天付款,也算违约吗? 答: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都属于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会结合迟延程度与已履行比例综合判断。

问:和解期间原判决的利息还在计算吗? 答:中止执行期间加倍部分利息通常不计,恢复执行后继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按协议约定处理,协议未约定的按原判决确定的方法计算。

行动建议

  1. 对方停付后立即发出书面催告函并保留送达凭证,固定违约事实;
  2. 核算已履行金额,在恢复执行申请书中列明扣除口径与剩余标的额;
  3. 在二年申请执行时效内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分期履行的按每期届满分别起算;
  4. 申请恢复执行的同时申请重新查封,并查询轮候查封与财产现状;
  5. 今后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务必加入担保条款,并要求担保人向执行法院出具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书面承诺;
  6. 以物抵债类和解,尽快办理过户登记,过户完成前不轻易解除全部查封。

执行案件的胜负,往往在签字那一刻就已决定。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团队在执行和解、恢复执行、执行担保与财产控制案件中,坚持"先设计、后签字"的方案化代理思路,帮当事人在让步与保障之间拿到平衡。如需个案分析,可访问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baihuanlaw.com,或致电 18511835733 联系我们。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和解)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执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3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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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9

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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