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不能直接扣,但并非死局。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境内支出,原则上应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9条),仅有收据与转账记录无法在汇算清缴时扣除。补救路径有两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对方已注销、被吊销或为非正常户的,可凭合同、非现金支付凭证等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扣除(28号公告第14条)。
480 万元支出,为何抵不了成本
某连锁餐饮企业年度汇算清缴时遇到难题:全年 480 万元的食材采购,供应商只开了收据,企业手里有采购合同和银行转账记录,而这家供应商已经注销。钱确实花了,货确实收了,按常理这 480 万理应算成本,但在税法上却"没有合格凭证"。
问题的根源在于凭证制度的设计。《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确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实际发生"要靠凭证来证明。《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明确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28号公告第9条进一步要求,企业境内发生的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支出,税前扣除凭证原则上就是发票。一张收据,无论金额多小、事项多真实,都替代不了发票的位置。
发票之外还有例外:不征税项目的替代凭证
需要区分的是,28号公告并未一刀切。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小额零星的判断标准是按次不超过 500 元或按月不超过 10 万元。480 万元的食材采购显然不属于小额零星,收据路线彻底走不通。
补救路径一:补开、换开与两个关键时限
发现凭证缺失,第一反应应该是"补",而且补得越早越主动。28号公告设置了两个不同场景的时限:
场景一:自查发现,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自行补正。 企业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一般为次年 5 月 31 日前)发现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的,可以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补开后符合规定的即可扣除。这是成本最低的窗口。
场景二:被税务机关发现并告知后,60 日内补正。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并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 60 日内补开、换开(28号公告第15条)。这 60 日的计算口径是:期间开始的当日不计入,从收到告知文书的次日起算,若期限届满日为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逾期未能补开、换开的,相应支出不得扣除(第16条)。
跨年支出还有一条追补通道。 以前年度实际发生、应扣未扣的支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6条,可以专项申报后追补至支出发生年度扣除,但追补确认年限不得超过 5 年。也就是说,最远可以追溯五个年度重新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多缴的税款申请退还。
补救路径二:对方已注销,替代凭证扣除的条件
回到开篇的案例:供应商已注销,发票永远开不出来了,怎么办?28号公告第14条给出了替代通道——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的,可凭下列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 序号 | 资料类别 | 具体内容 | 是否必备 |
|---|---|---|---|
| ① | 无法补开原因证明 | 供应商注销、吊销、非正常户的工商登记或税务证明 | 必备 |
| ② | 合同或协议 | 采购合同、订单、框架协议 | 必备 |
| ③ | 非现金方式支付凭证 | 银行转账回单、对公账户流水 | 必备 |
| ④ | 货物运输证明 | 物流单据、货运发票、签收记录 | 辅助 |
| ⑤ |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 入库单、领用单、库存盘点记录 | 辅助 |
| ⑥ |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 | 账簿、成本核算资料及其他佐证 | 辅助 |
前 1 至 3 项为必备资料,缺一不可;第 4 至 6 项越多越扎实。某餐饮企业的 480 万元支出,若合同、转账记录、注销证明齐备,再辅以入库单和物流签收,仍有较大空间在税前扣除。替代资料的组卷口径与税务机关的认可尺度息息相关,实践中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团队常协助企业按"必备+辅助"的证据结构提前固定材料,避免在核查阶段反复补证。凭证重组的举证专业性强,必要时可请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团队对证据链做一次预检。
凭证链条上的其他风险点
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若供应商后来被认定虚开发票,企业确属善意取得的,依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不以偷税处理,但相应进项不得抵扣;能够重新取得合法有效发票的,支出仍可按规定扣除。
共同支出用分割单。 企业与其他单位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应以对方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能仅凭内部自行分摊的表格入账。
常见问题解答
问:货款已付、货已收到,就是没发票,所得税汇算时先不扣这笔成本行吗? 答:可以先不扣,避免纳税调整风险。拿到补开发票或备齐替代资料后,再依 5 年追补规则追补扣除并申请退税。
问:供应商注销后才发现发票缺失,注销证明去哪里取? 答: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取该企业的注销登记档案,向主管税务机关查询其非正常户或清税状态,这些是第14条第一项"无法补开原因证明"的常用材料。
问:60 日补开期限从哪天起算,算不算节假日? 答:自收到税务机关告知文书的次日起算60日,开始当日不计入;期间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问:收据加银行流水在什么情况下能直接作为扣除凭证? 答:仅限于小额零星(按次不超过500元、按月不超过10万元)或增值税不征税项目两类情形,480 万元的应税采购不在其列。
行动建议
- 立即梳理本年度及前五个年度的"有付款无发票"台账,赶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完成补开、换开。
- 合同中明确约定开票义务、开票时间与违约责任,付款节奏与收票节奏挂钩。
- 对已注销、吊销、失联的供应商,第一时间固定注销证明、合同、银行流水三类必备资料。
- 保留入库单、物流签收、验收记录等辅助证据,让凭证链条完整闭环。
- 收到税务机关告知文书当天起倒排 60 日补正期,逾期即丧失扣除资格。
- 涉税金额较大或凭证争议复杂的,建议在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前咨询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财税法团队。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长期服务餐饮、零售等行业的企业税务合规,可就扣除凭证争议与税务稽查应对提供方案评估,更多信息见官网 www.baihuanlaw.com 或致电 18511835733。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税前扣除的基本范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1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9条、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扣除凭证的一般规则、补开换开时限与替代凭证扣除。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6条: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的追补扣除(不超过5年)。
- 国税发〔2000〕187号: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