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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能要回?3%上限、缺陷责任期与逾期利息

专业文章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135
工程质量保证金什么时候能要回?3%上限、缺陷责任期与逾期利息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返还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即应返还。

合同约定"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返还质保金",司法解释却规定未约定返还期限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就应返还——某市政园林工程完工三年、结算审计仍未完成,发包人以"审计没结束"为由拒退186万元质保金,施工方恰好卡在这两条规则的夹缝中。合同条款与司法解释冲突时,质保金到底能不能要回?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返还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即应返还。发包人只能就缺陷修复费用进行扣减,不能以"结算审计未完成"为由无限拖延;逾期返还的,承包人可起诉要求返还,并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利息。

先分清三个概念:质保金、缺陷责任期、保修期

这是本篇最核心、也最容易被混为一谈的一组概念:

概念 性质 期限规则 起算点
质量保证金 用于保障缺陷修复的预留资金 预留比例不高于结算总额3% ——
缺陷责任期 质保金的"锁定期" 一般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保修期 承包人的法定/约定保修义务期间 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期限 通常亦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要点有三:其一,质保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最长二年(建质〔2017〕138号第八条);其二,保修期对应的是保修责任,保修义务在缺陷责任期届满、质保金返还后仍然存续;其三,两者长度不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等为五年,而缺陷责任期最长只有二年。因此,发包人不得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绝返还质保金;反过来,质保金返还也不免除承包人在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

结算审计没完成,质保金就能一直押着吗

这是开篇案例的争议焦点。分析路径有三层:

首先,质保金返还期限与结算审计期限是两个独立问题。依据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返还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的,自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算相应期限。

其次,"审计完成后返还"的约定若导致返还时间完全取决于发包人单方推进的审计进度,审计被无限拖延即意味着返还被无限期推迟。司法实践中,此类约定可能被认定为所附条件不正当受阻,承包人可主张以合同暂定价或无争议部分先行返还,审计差额再另行结算。

再次,发包人扣减的边界只能是实际发生的缺陷修复费用,且需就缺陷存在、修复费用的合理性举证。以"审计未结束""双方账目没对清"为由整体拒退,缺乏法律依据。本案中186万元质保金对应的正是这一逻辑:竣工验收已过三年,缺陷责任期最长二年早已届满,发包人应在扣除有证据支持的修复费用后返还余额。

超额预留怎么办:3%上限的强制约束

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规定,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结算总额2000万元的工程,质保金至多预留60万元。合同约定预留比例高于3%的,超出部分缺乏规范依据,承包人可主张按3%计算预留、超出部分径行返还;已超额扣留的,可一并主张退还。3%是计算口径中必须盯死的数字——审查合同时先算清结算总额与预留额的比例,再谈返还期限。

逾期返还的利息怎么主张

发包人逾期返还质保金的,承包人可主张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逾期利息,自应返还之日起算:有约定返还期限的,自期限届满之次日起算;未约定的,自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的次日起算;因发包人原因未按期验收的,自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相应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合同另行约定了逾期返还违约金的,可依约主张,数额过高的存在被调整的风险。利息起算点的固定往往靠书面催告完成,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代理同类案件时,通常在起诉前先以催告函锁定起算时点。

保函替代与特殊项目的操作要点

现金预留占用承包人资金,实践中可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方式:承包人提交合格保函后,发包人按约定返还等额现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修复责任的再依保函索赔。政府投资项目需留意财政评审与审计的衔接条款;EPC项目中,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起算、分段工程的分别验收时点应在总承包合同中逐项写明,避免竣工与结算脱节。

常见问题

问:合同约定"审计完成后返还",还能主张满二年就退吗? 答:可以争取。若发包人怠于推进审计致返还被无限期拖延,可主张条件不正当受阻或以无争议部分先行返还,同时主张逾期利息。

问:质保金全额退还后,保修义务还在吗? 答:在。质保金对应缺陷责任期,保修期独立存续,保修期内的维修义务不因质保金返还而免除,反之发包人也不能以保修期未满为由拒退。

问:缺陷责任期内出现过渗漏,发包人能扣多少? 答:以实际发生的合理修复费用为限,发包人应提供缺陷证据与费用依据,不能笼统按比例扣减,余额仍应返还。

行动建议

  1. 建立台账:记录竣工验收日期、缺陷责任期起止与质保金金额,二年期满前主动书面催告返还;
  2. 审查合同预留比例,超过结算总额3%的部分在结算与诉讼中一并主张退还;
  3. 面对"审计未完成"类拖延,先行发函主张无争议部分返还,并留存送达凭证;
  4. 发包人主张扣减的,要求其提供缺陷证据与修复费用依据,逐笔核减;
  5. 逾期返还的,计算LPR利息区间,在催告函与起诉中一并主张;
  6. 新项目签约时优先约定保函替代现金预留,并明确分段工程的验收与返还时点。

质保金纠纷的胜负,往往取决于竣工验收、催告函件与修复记录等过程证据是否完整。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长期代理工程结算、质保金返还与工期索赔争议,熟悉政府投资、EPC等项目的结算审计衔接规则,能够为施工企业测算返还与利息主张的最优方案。如您的质保金被长期滞留,欢迎访问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官网 www.baihuanlaw.com,或拨打咨询电话 18511835733,与建工律师评估催告与诉讼路径。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第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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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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