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环案例

百环案例-刑事辩护

深圳市兰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从轻辩护案

百环案例-刑事辩护 作者:文道全 阅读 63

文道全团队案例:兰某作为武汉某公司进口保健品的具体责任人员,受老板指示协助报关、收货,涉案偷逃关税690万余元。检察机关阶段未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未补缴税款,检察院起诉时要求从重处罚。文道全律师团队辩护中通过补充证据证明兰某无决策权、订货权、定价权,系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并用其6年工资27万元代公司补缴税款,最终法院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一、案情简介:保健品进口涉走私普通货物罪

兰某系武汉某公司进口保健品的具体责任人员。在公司进口案涉保健品过程中,兰某受老板指示,执行协助报关、收货等事宜。涉案进口业务涉及一般贸易低报价格、小三通、跨境电商三种形式,偷逃关税共计690万余元。深圳海关缉私局以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对兰某及其公司老板立案侦查、批准逮捕,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兰某及其老板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未补缴偷逃税款。检察院随后将案件起诉至法院,并要求从重处罚、重判。对兰某而言,如何在不改变基本事实的前提下,证明其地位作用较轻并弥补国家损失,成为辩护关键。

二、破局思路:从犯认定+补缴税款

  1. 补充证据证明兰某系从犯。辩护中重点补充证据,证明兰某在公司进口案涉货物时无任何决策权、订货权、定价权,既不是公司股东,也没有参与分红。其仅是一名普通员工,按照老板指示执行工作事务,包括通知订货数量、协助报关、收货等。综合其职责和获利情况,兰某在犯罪行为中起非常次要的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2. 用6年工资27万元代公司补缴税款。同时,兰某将工作6年期间的全部工资27万元代公司补缴税款,用于弥补部分国家损失,争取减轻处罚。该行为虽不能完全填补偷逃税款,但体现了悔罪和弥补损失的实际行动,为法院量刑提供了重要酌定情节。

三、裁判结果: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院综合兰某系从犯、补缴部分税款等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最终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该结果体现了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准确区分主从犯、审查实际职权与获利情况,以及积极弥补国家损失对量刑的重要影响。

四、案例启示

走私普通货物罪案件中,不能仅凭岗位名称或参与环节认定责任。对于受老板指示执行事务、无决策权、无订货权、无定价权、未参与分红的普通员工,应结合证据判断其是否属于从犯。同时,补缴税款、弥补损失虽不等于无罪或免罚,但可作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本案也提示,检察阶段未签认罪认罚、未补税,并不当然排除法院阶段通过证据和补救措施争取从宽。

文道全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2000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执业二十余年,专注承办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特别擅长以多元化策略、立体式方法、系统化技巧解决民商、行政、刑事交叉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长期研究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和企业法律服务。

FAQ

Q1:走私普通货物罪中从犯如何认定?

A:重点看是否参与决策、订货、定价、分红及实际获利,是否仅执行他人指示、起次要辅助作用。

Q2:补缴税款对量刑有帮助吗?

A:有帮助,但需结合金额、阶段、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不能承诺必然缓刑或免罚。

Q3:检察阶段未签认罪认罚,法院阶段还能争取从宽吗?

A:可以结合从犯证据、补缴税款、悔罪表现等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但结果由法院依法裁判。

免责声明:本文为案例润色与普法信息,不构成具体案件法律意见。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主任、首席合伙人,兼任成都/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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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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