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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程序指引

从银行贷了款还不上就是贷款诈骗吗?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空间

刑事程序指引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150
从银行贷了款还不上就是贷款诈骗吗?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分与辩护空间

贷款还不上去不等于贷款诈骗。企业主在贷款申请环节存在资料"美化"、到期无力偿还,多数情况下涉嫌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只有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卷款潜逃、挥霍转移、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骗贷),才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贷款还不上去不等于贷款诈骗。企业主在贷款申请环节存在资料"美化"、到期无力偿还,多数情况下涉嫌的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骗取贷款罪,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只有证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卷款潜逃、挥霍转移、明知无还款能力仍大量骗贷),才可能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两罪在量刑和辩护空间上差异巨大,准确界分是辩护的第一步。

为什么"还不上钱"不等于"骗了钱"?

很多企业主一旦贷款逾期、被公安机关约谈,第一反应是"我是不是构成贷款诈骗罪"。这种担忧源于对两个罪名的不了解。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在刑事咨询中经常遇到类似误区。实际上,贷款纠纷进入刑事程序后,司法机关首先要审查的就是罪名定性问题。

骗取贷款罪:欺骗手段 + 重大损失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骗取贷款罪。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删除第一档法定刑中"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表述,入罪的核心门槛是造成重大损失。

贷款诈骗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贷款诈骗罪则严格得多,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司法实践中通常考量:贷款后携款逃跑、将贷款用于挥霍或违法犯罪活动、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骗取贷款等情形。

如果行为人骗取贷款只是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资金投向真实项目、本人没有挥霍和转移财产,即使最终经营失败无法还款,也不宜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从而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主体差异: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两罪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界分点——犯罪主体。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该罪。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欺诈的,一般不按贷款诈骗罪处理,而可能根据具体案情按合同诈骗罪等其他路径评价,是辩护中必须首先审查的事项。

立案门槛有多高?五十万元损失是关键数字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这一标准把"损失"具体化、数额化了。由此引出几个实务中的核心争点:

  • 损失如何计算? 通常指银行通过正常追偿程序(包括实现担保)后仍无法收回的直接经济损失,而非贷款本金本身。
  • 担保足不足? 足额、真实、有效的抵押担保,银行可通过处置担保物受偿,是否仍存在"直接经济损失"存在很大辩护空间。
  • 案发前归还怎么算? 立案前归还本息的,损失可能尚未实际形成或已获弥补,对定罪量刑均有实质影响。

常见的"欺骗手段"与辩方争议点

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欺骗手段"?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欺骗手段包括三类:一是虚构贷款用途,如以采购名义申请贷款实际用于归还旧债;二是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夸大营收与利润;三是虚构担保,如伪造权属证明、虚构保证人资力。

需要坦率提示的是:贷款申请资料"美化"在中小企业融资中客观存在,但法律风险是真实的。企业主应严格区分正常的商业陈述与虚构关键事实,后者一旦与重大损失相结合,刑事风险随即产生。

辩护律师会从哪些角度切入?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在办理此类案件中发现,围绕以下争议点展开的专业辩护往往能实质改变案件走向:

  1. 因果关系审查:欺骗手段与银行损失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若损失主要由市场变化、担保物贬值等异常因素导致,因果关系可能被切断。
  2. 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周转而非挥霍、转移,是最有力的抗辩方向。资金流向的完整证据链(银行流水、财务账册、购销合同)是关键。
  3. 损失金额的核算:抵押物价值评估是否合理、银行是否怠于行使担保权、案发前归还部分如何扣减,直接决定是否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4. 罪名轻重的层级辩护:即使行为难以完全出罪,从贷款诈骗罪退到骗取贷款罪,法定刑档次也会明显下降;再争取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量刑空间同样可观。

一个典型案例场景

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缓解资金周转压力,在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夸大了在手订单规模,公司以足额厂房提供抵押。后来下游客户回款逾期,公司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报案后其实际控制人被指控涉嫌骗取贷款。此类案件的审查重点是:订单夸大是否足以诱使银行放贷、厂房抵押能否覆盖债权、损失数额如何扣减抵押物受偿部分,以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企业主与财务负责人的风控提示

  • 贷款申请材料务必真实,经营数据可以"保守呈现",不可以虚构关键事实;虚构用途、假报表、假担保是最危险的三个动作。
  • 贷款资金严格按申请用途使用,保留完整的资金流向凭证,避免资金回流个人账户或挪作他用。
  • 出现还款困难时主动沟通、积极处置:与银行协商展期、置换担保、部分还款,既减少实际损失,也能证明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旦被公安机关传唤或调查,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刑事律师。

常见问题(FAQ)

问:贷款逾期还不上,银行报案就一定会被立案吗?

答:不一定。立案需要同时满足欺骗手段、造成五十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等追诉标准。如果担保充分、损失未实际形成,或者欺骗手段与损失之间缺乏因果关系,公安机关可能不予立案,案件本质上仍是民事借贷纠纷。

问:提供了足额抵押,还会构成骗取贷款罪吗?

答:存在较大辩护空间。抵押足额、真实、有效且银行可以通过实现担保权受偿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否形成、数额如何认定都有争议,实践中不乏因此不立案、不起诉或判决无罪的案例。但提供虚假担保材料本身仍需警惕,应在律师介入下具体分析。

问:单位申请贷款出问题,能定贷款诈骗罪吗?

答:不能。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单位不构成该罪。以单位名义实施贷款欺诈的,可能按合同诈骗罪等其他罪名评价,定性与量刑路径不同,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问:案发前把贷款还上了,还构成犯罪吗?

答:归还本息直接影响"损失"的认定。若在立案前已全额归还、银行未受实际损失,可能不达到立案追诉标准;即使已经立案,积极退赔也是重要从宽情节。

行动建议清单

  • 立即梳理涉案贷款的全套申请材料、资金流向和还款记录,形成时间线证据包;核实担保措施的真实性与现值,测算争议的"损失"数额。
  • 主动与银行沟通,协商展期、分期还款或补充担保,争取在刑事程序启动前化解损失。
  • 不擅自与办案机关"私下沟通",不自认"诈骗"性质的说法,一切表态先经律师审查。
  • 尽早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争取在立案、批捕、审查起诉各阶段实现定性调整或出罪辩护。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贷款纠纷引发的刑事风险,欢迎联系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本所刑事辩护团队在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案件的罪名界分与辩护策略上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可提供从风险排查到出庭辩护的全流程服务。更多资讯请访问官网 www.baihuanlaw.com,或致电 18511835733 咨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罪,经《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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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6

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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