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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得离谱",法院会不会调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适用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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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高得离谱",法院会不会调低?——《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适用指引

会调,但不是自动调,也不是随便调。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过分高于"通常把握为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会调,但不是自动调,也不是随便调。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实践中"过分高于"通常把握为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整。所以,违约金条款不是"写多少算多少",也不是"违约方说高就高不了"——它是一道需要靠证据摆平的算术题。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在本文中把这道题拆成可操作的步骤。

一、为什么法院有权调低违约金?

问:合同是双方自愿签的,写明了违约金,法院凭什么改?

答:因为违约金在我国法上是损害赔偿的预定,其功能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而非纯粹的私人惩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确立了三层规则:

  1. 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 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3.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立法之所以赋予法院调整权,是因为极端失衡的违约金可能演变为一方压榨另一方的工具,也可能诱发债权人故意"放任违约、坐收违约金"的道德风险。但调整权是"矫正工具",不是"重新谈判"——法院不会替你们重新商定一个商业上更划算的价格。

二、"过分高于损失"如何认定?三个步骤

问:法官到底怎么算这笔账?

答:实务中通常分三步。

第一步:确定"实际损失"的基准。 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可得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可参照法释〔2023〕13号第六十条,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合同履行程度、过错程度等因素。

第二步:与违约金进行比较。 法释〔2023〕13号第六十五条明确: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需注意,这个百分之三十是"一般可以认定"的参考标准,而非绝对红线,法官仍须结合案件具体情况。

第三步:酌定调整幅度。 司法解释同时要求,调整应当以"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主体、交易类型、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履约背景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避免简单"一刀切"。

举例说明:某公司采购设备,约定迟延交货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日千分之一,逾期 90 天产生违约金 27 万元。买方实际损失经举证为因停工产生的 8 万元。27 万 ÷ 8 万 = 3.375,明显超过 1.3 倍,法院一般会酌减至合理区间。但若买方能进一步举证证明丧失了下游订单的可得利益,损失基数就会显著抬高,违约金的可保留空间也随之扩大。

三、谁来举证?违约方一定吃亏吗?

问:主张调低违约金的一方,要证明到什么程度?

答: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对"过高"负举证责任,但举证责任的分配具有相对性:

  • 守约方掌握损失证据的(如自身账目、订单、替代交易记录),应当积极配合提供,否则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 违约方在无法直接证明损失金额时,可从合同履行程度、行业平均利润率、违约金与合同总价的比例等角度提出合理质疑,促使法院酌定;
  • 若损失客观上难以精确计算,法院可依职权综合全案证据酌定,而非简单以"举证不能"驳回。

风险管理提示: 实务中不少企业因为担心举证不充分,在诉讼中直接"放弃主张违约金",转而只请求赔偿实际损失,结果损失更难证明——这是一个常见的策略失误。违约金条款的价值恰恰在于"降低损失的证明难度",先主张违约金、被调减后仍可按实际损失主张增加,才是正确的顺序。

四、四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

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注意是"择一",不能简单叠加。

(二)迟延履行的违约金与继续履行能否并用?

可以。《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这意味着"罚完还要做"。

(三)商事主体之间的违约金,标准会更宽松吗?

会。法释〔2023〕13号强调"合同主体"是考量因素之一。企业之间基于真实商业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法院一般给予较高尊重;而消费者合同、格式合同中由优势方单方拟定的高额违约金,则更容易被认定为不公平条款予以调整。

(四)恶意违约方能否请求调低?

实务中,违约方存在明显恶意、故意违约以获取更大利益的,法院在酌减幅度上通常持审慎态度。法释〔2023〕13号亦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列为考量因素。违约方想靠"调减申请"把违约责任降到接近于零,往往事与愿违。

五、FAQ

问:违约金条款里写"双方确认违约金合理,不得请求调整",有效吗?

答:此类排除司法调整权的约定,通常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司法调整权属于法定的救济机制,当事人事先放弃的效力存在争议,实践中法院仍会依法审查是否"过分高于损失"。

问:不请律师,自己在庭审中说"违约金太高了",算提出请求吗?

答:一般可以认定为提出了调整请求,但建议明确表达"请求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予以调减",并同步提交损失对比的证据,否则法院可能因主张不明确、依据不足而不予支持。

问:一审没提调整请求,二审还能提吗?

答:二审提出属于新的抗辩,法院可视情况组织调解或发回处理,但存在程序上的不确定性。调整请求务必在一审程序中一次性提出并固定证据。

问:仲裁和诉讼在调整标准上一致吗?

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同时赋予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调整权,但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程度通常更高,调减幅度相对谨慎。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一并考虑。

六、行动建议清单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结合常见败诉原因,建议按以下顺序准备:

  • 签约阶段:违约金比例应有商业逻辑支撑(如按日万分之三至万分之五)
  • 履约阶段:保留能证明"可能损失"的书面材料——采购订单、替代交易报价、停产记录
  • 违约发生后:及时书面催告并发出损失通知
  • 诉讼阶段:守约方先主张违约金,违约方同步申请调减并提交对比证据
  • 主张调减时:围绕合同履行比例、行业利润、过错程度、违约金占合同总价比例多角度举证
  • 争议解决条款:明确约定诉讼或仲裁,并考虑约定律师费、公证费由违约方承担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团队每年承办大量合同违约、违约金调整类纠纷,熟悉各地法院对"过分高于"的裁量尺度差异,能够在诉前评估违约金条款的可执行性,并在诉讼中围绕损失举证构建完整证据链。有相关合同审查或纠纷应对需求,欢迎访问 www.baihuanlaw.com 或拨打 18511835733 咨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与可预见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约定与司法调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失赔偿范围与可预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约定与司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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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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