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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优先购买权与对赌条款的双重风险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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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想转让股权,其他股东不配合怎么办?优先购买权与对赌条款的双重风险拆解

两件事必须分开处理。第一,优先购买权:依《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将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两件事必须分开处理。第一,优先购买权:依《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将转让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对赌条款:与股东、实际控制人订立的回购或补偿约定通常有效;与目标公司之间的回购承诺,须完成减资程序才能实际履行(法释〔2020〕18号第五条)。签协议时以为是"君子协定",起争议时才发现是"证据真空"——这是股权纠纷最常见的败局。本文由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公司股权团队整理。

一、优先购买权:新《公司法》到底改了什么?

问:202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新《公司法》对股权对外转让有什么变化?

答:核心变化是取消原第七十一条的"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程序,改采通知 + 优先购买权模式。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进一步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公司拒绝或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诉至法院。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

变化要点有三: 一是不再需要过半数同意;二是通知内容要求更具体,模糊通知可能被认定无效;三是三十日答复期属除斥期间性质,逾期视为放弃,不可中断。

二、"同等条件"如何判断?五个要素

问:其他股东说"我出同样的钱",就能强行买走吗?

答:不能只看价格。依《公司法解释(四)》(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判断"同等条件"应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实务中综合考察:

要素 常见争议
数量 能否只买一部分?原则上整体受让,除非转让方同意分割
价格 是否包含隐性对价(如承担债务、提供资源)
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vs 分期付款,现金 vs 股权置换
支付期限 30 天付款 vs 3 年付款,实质差异巨大
附加条件 是否附带竞业承诺、业绩保证、人员安置

典型陷阱: 转让方与外部受让人约定"低价转让 + 高价顾问费"规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可主张按真实交易条件行使,举证重点在交易实质而非合同表面。另一误区是"先高价通知、再低价成交"——其他股东一旦在三十日内明确表示行使,转让方不得反悔,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三、优先购买权被侵害了怎么办?

问:股权已经转出去了,其他股东还能拦下来吗?

答:可以主张救济,但须在法定期限内。依《公司法解释(四)》第二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法院应予支持;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主张,或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一年的除外。

需注意两点限制:其他股东仅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或撤销,而未同时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的,法院不予支持;非因自身原因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换句话说,"不买只要赔"不行,"买了才能拦"。

四、对赌条款:四种常见形态与效力边界

问:对赌协议到底有效吗?

答:须区分主体。《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即"九民纪要")第 5 条确立立场:投资方与目标公司订立的对赌协议,无法定无效事由时,目标公司仅以存在股权回购或金钱补偿约定为由主张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投资方主张实际履行的,应审查是否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份回购或利润分配的强制性规定。

《公司法解释(三)》(法释〔2020〕18号)第五条明确: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以完成减资程序为前提;请求目标公司承担金钱补偿义务的,以有可分配利润为前提。

常见形态与风险: 股权回购型(回购价格是否构成变相高利、是否触及资本维持原则);现金补偿型(扣非口径、审计基准约定不清);股权调整型(是否构成变相抽逃出资);上市对赌型(审核对"清理对赌"的要求及自动恢复条款处理)。

即便协议有效,未完成减资程序也可能"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签署阶段就应把回购义务主体设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目标公司担保作为补充。

五、实务中最容易踩的四个坑

坑一:通知只发微信。 通知要求"书面",微信记录对方注销账号或否认身份时举证困难。建议 EMS 邮寄 + 邮件 + 短信三重送达,保留回执。

坑二:通知内容笼统。 只写"我要转让股权,你们要不要买",未载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三十日期限可能不起算,转让进程被无限拖延。

坑三:对赌条款只写结论不写口径。 "净利润未达 5000 万则回购",却未写明以哪份审计报告为准、扣非口径、审计机构如何选定,诉讼中仅口径一项就可能耗时一年。

坑四:忽视章程。 章程可另设限制(如禁止对外转让、更长答复期)。签署任何股权文件前,先翻章程。

六、FAQ

问:其他股东超过三十天没答复,还能反悔要求购买吗?

答:原则上不能,三十日未答复视为放弃。但若通知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未载明价格等要素),期限可能不起算,其他股东仍可主张行使。

问: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得对外转让",有效吗?

答: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但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转让权。完全禁止的条款效力存在争议,通常结合是否提供退出渠道综合判断。

问:对赌失败,投资方能直接要求目标公司回购吗?

答:需先完成减资程序。未履行的,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目标公司直接支付回购款,而可能驳回诉讼请求,投资方需另循他途。

问:隐名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优先购买权的主体是登记在册的股东。隐名股东需先通过股东资格确认之诉确权,再行使相关权利,程序上多一道门槛。

七、行动建议清单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公司股权团队建议按以下顺序把控风险:

  • 转让前先调取公司章程与股东名册,确认是否存在特别限制
  • 书面通知须载明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四项要素,采用可留痕方式送达
  • 建立三十日答复期台账,保留送达凭证与答复记录
  • 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时,须同时主张"按同等条件购买",不能只请求撤销合同
  • 对赌条款明确业绩口径、审计机构、计算公式、回购主体与触发条件
  • 回购义务优先设置在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层面,目标公司担保作为补强
  • 涉及目标公司回购的,提前设计减资路径,评估债权人保护程序的时间成本
  • 全程保留谈判记录、估值依据、尽调底稿,为可能的诉讼预留证据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公司股权团队处理过大量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纠纷及对赌协议争议,擅长在交易架构设计阶段预埋退出机制,也在诉讼中围绕"同等条件""减资程序""业绩口径"等争点构建证据体系。有股权交易或争议处置需求,可访问 www.baihuanlaw.com 或致电 18511835733 沟通。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五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 5 条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20〕18号)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20〕18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 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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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2

常见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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