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专业文章

工程款要不回来,能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受偿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范围与行使方式

专业文章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219
工程款要不回来,能优先于银行抵押权受偿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范围与行使方式

能,但有严格条件。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的,除按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

核心答案(先看结论)

能,但有严格条件。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逾期不付的,除按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该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起十八个月,属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第四十一条)。超过十八个月,优先权即消灭——这是建工案件中最不可挽回的一种"输"。本文要点由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整理。

一、优先受偿权为什么能"跑赢"银行?

问:银行为什么排在承包人后面?

答:这是立法对建筑工人劳动报酬和工程实际投入的特殊保护,体现"劳动债权优于资本债权"的价值取向。法释〔2020〕25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人依《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但有两个界限:其一,不能对抗消费者购房人——该优先权不得对抗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已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用于居住的买受人通常顺位在先;其二,优先仅"就工程本身"——只能就所承建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不能因此查封发包人其他资产(需另行申请财产保全)。

二、受偿范围:到底哪些钱能优先?

问:利润、违约金、停工损失,都能优先吗?

答:不能全算。法释〔2020〕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优先受偿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可纳入: 已完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经签证确认的变更、索赔中构成工程价款的部分。

不可纳入: 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停工窝工损失及损害赔偿、承包人自身融资成本。

实务建议: 诉讼请求中将"工程价款"与"利息、违约金"分列,避免请求混同导致整项主张被部分驳回或延后审理。

三、十八个月怎么起算?三种情形

问:应当给付工程价款之日怎么确定?

答:依第四十一条,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常见三种认定:

  1. 合同有明确付款期限:以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2.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工程已交付的,以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时间;未交付的,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为准;
  3. 工程未交付、价款也未结算: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为准(参照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确立的规则,实践仍广泛援引该思路)。

该期限性质上为除斥期间,实务通说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即便承包人期间反复催款、发包人一再承诺付款,也不当然延长。

一个常见误解: 有人认为"工程款诉讼时效是三年,优先权也应同步"。错。 工程款债权诉讼时效通常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但十八个月是独立的、更短的期间。三年保护"能不能要钱",十八个月保护"能不能优先"。

四、行使方式:被法院认可的动作

问:怎么才算"行使了"优先受偿权?

答: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提供了路径,实务中主要方式有:

方式一:协议折价。 与发包人协商以工程折价抵偿工程款并办理权属变更。不得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恶意低价折价可能被撤销。

方式二:请求法院拍卖并主张优先受偿。 最主要的方式。在工程款给付之诉中一并提出"请求确认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法院在判决主文中确认。关键点:诉请必须明确写入,仅在与事实与理由部分提及不构成行使。

方式三:在执行程序中主张。 工程已被查封拍卖的,向执行法院提出参与分配申请并主张优先受偿,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相关规则,执行法院应予审查。

方式四(补充):书面主张并留痕。 十八个月内以书面函件明确主张的,部分法院认可构成行使,但存在地域差异,不宜作为唯一手段。

三个常见踩坑: 只起诉要钱没提优先权,判决生效后再单独起诉往往已超期;起诉了但诉请未列明,法院不会主动确认;调解中放弃优先权,事后难以再主张。

五、五种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无效合同还能主张吗? 依第三十八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法院应予支持;工程质量不合格且修复后仍不合格的,难以支持优先权。

(二)实际施工人能主张吗? 优先权主体是与发包人订立合同的承包人。实际施工人通常不能直接主张,其路径是依第四十三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三)装饰装修工程有优先权吗? 依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请求就装饰装修部分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所有权人的除外。

(四)勘察、设计、监理有优先权吗? 优先权基础是劳动和材料物化于工程,通常限于施工合同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价款一般不享有。

(五)债权转让后受让人能主张吗? 一般认为优先权具有从属性,随工程款债权移转,但需有明确转让约定并通知发包人,个案认定存在差异,建议在转让协议中写明一并转让。

六、FAQ

问:十八个月从哪天开始算,能不能从竣工验收备案日算?

答:并非一律从竣工验收日计算。核心是"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需结合合同付款条款、交付时间、结算提交时间确定。建议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并在每个节点后书面催告,固定起算点证据。

问:优先受偿权需要办理登记吗?

答:现行法律未强制要求登记,优先权依法律规定产生。但在执行程序中主张时,需提交合同、结算资料、催告函等证据,建议提前整理成卷。

问:发包人破产了,优先权还有效吗?

答:有效。破产程序中通常认定其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特定情形下优先于抵押权,但需在债权申报期内及时申报并说明优先性质。

问:工程款只欠一部分,能就整个工程主张吗?

答:可以就整个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但受偿数额以欠付工程款为限,且不得超出优先范围(不含利息、违约金)。

七、行动建议清单

以下清单由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按实务节点梳理:

  • 签约阶段明确付款节点、结算期限,避免"应当给付之日"无法确定
  • 施工过程中按月完成计量与签证,竣工后及时提交结算文件并留存送达凭证
  • 发包人逾期付款时,立即发出书面催告函,并同步评估十八个月剩余时间
  • 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明确列明"确认对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将工程价款与利息、违约金分项主张,避免优先范围被混淆
  • 工程被查封的,第一时间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及优先权证据
  • 调解、和解时,务必在协议中保留优先受偿权条款
  • 关注商品房消费者权利,评估是否存在顺位在先的购房人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团队长期代理工程款结算、优先受偿权确认、执行参与分配等案件,熟悉造价鉴定与优先权顺位争议的审理思路,可在项目出现欠款苗头时即介入,帮助承包人在十八个月窗口内完成权利固定。如有工程款清收或优先权主张需求,欢迎访问 www.baihuanlaw.com,或致电 18511835733 咨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信息来源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21号)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咨询电话:1851183573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912

最后更新:2026-10-22

常见疑问

建议选择长期专注相关领域、具备同类办案经验的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始于1980年,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经济纠纷,可致电 18511835733 咨询。
个案差异较大,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与涉案金额综合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可通过本站「专业团队」栏目查看律师执业领域,或拨打 18511835733、在联系页在线留言,我们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应领域律师与您联系。
返回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