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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合同纠纷案例:联营合作终止后货款拖欠的违约责任认定

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作者:文道全 阅读 120
合同纠纷案例:联营合作终止后货款拖欠的违约责任认定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3)京0102民初12792号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道全,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北京)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当事人主张

(一)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偿还货款236,578.19元;
  2. 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以236,578.19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7,500元;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原、被告为联营合作关系,原告提供"凯撒大帝"品牌服装,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货款,联营地点为华联商场阜成门店。2020年11月24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共欠原告货款236,578.19元。因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故诉至法院。

(二)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某某(北京)百货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所述事实,认可欠付货款数额;但因双方未约定,不同意赔偿损失及律师费。

三、法院查明事实

经审理,法院认定如下事实:

  1. 2017年4月28日至2019年1月25日期间,原、被告为联营合作关系,原告提供"凯撒大帝"品牌服装,被告向原告支付结算货款,联营地点为华联商场阜成门店。后双方合作关系到期终止。
  2. 2020年11月24日,经对账,被告确认共拖欠原告货款236,578.19元。
  3. 被告认可至今未支付上述欠款的事实,但以没有约定为由不同意赔偿原告因迟延支付产生的损失。
  4. 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以证明律师费支出。被告表示该支出与其无关,不同意赔偿。

四、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

  1. 被告是否应承担拖欠货款的违约责任;
  2. 原告主张的迟延支付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3. 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是否应由被告承担。

五、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

(一)关于货款支付义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认可原告主张的合作及欠款事实,法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二)关于迟延支付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双方的合作已于2019年1月25日终止,被告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结算货款。截至庭审之日,被告仍未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被告迟延支付货款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2023年4月27日起迟延支付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数额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三)关于律师费

因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并非由于被告违约而给原告造成的必然的直接损失,故在双方未就此进行约定情形下,法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六、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某某(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36,578.19元;
  2. 被告某某(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迟延支付损失(计算方式:以货款236,578.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3年4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3. 驳回原告北京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2元,减半收取计2,501元,由原告负担100元(已交纳),被告负担2,40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七、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联营合作终止后货款拖欠引发的合同纠纷。以下几点值得关注:

  1. 对账确认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于2020年11月24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拖欠货款236,578.19元。该对账结果成为法院认定欠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在商事交易中,定期对账并取得对方书面确认,是固定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手段,能够有效降低诉讼中的举证难度。
  2. 违约损失的认定。双方合作于2019年1月25日终止后,被告长期未支付结算货款,构成违约。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支持了原告主张的迟延支付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原告主张的损失起算点为2023年4月27日(被告收到起诉书之日),法院认定该起算点及计算方式合理,予以支持。这提示当事人在主张逾期付款损失时,选择合理的起算点和计算标准有助于获得法院支持。
  3. 律师费的承担。法院明确指出,律师费并非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必然的直接损失,在双方未就律师费承担进行约定的情况下,不予支持。这一裁判规则提示商事主体:如需在诉讼中主张对方承担律师费,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否则该请求难以获得支持。
  4. 被告自认的效果。被告在答辩中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及欠付货款数额,属于诉讼中的自认,法院据此直接确认了相关事实,大大简化了审理程序。这也体现了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

整理说明:本文根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2民初12792号民事判决书整理,文中当事人名称已作化名处理。

本文由 文道全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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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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