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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微信公众号阅读量“刷量”引发的尾款争议

百环案例-民事纠纷 作者:杨丹丹 阅读 117
广告合同纠纷案例:微信公众号阅读量“刷量”引发的尾款争议

因医药公司拒绝支付尾款3万元,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尾款3万元及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医药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于2020年8月4日解除,要求广告公司返还服务费3万元,并赔偿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合计损失7000元。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京0105民初56723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某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丹丹,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广告合同纠纷

审判员:牟某某

裁判日期:2021年3月2日

二、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北京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与江苏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药公司")就"某某品牌"产品推广事宜进行微信磋商。广告公司向医药公司发送报价单,载明9个微信公众号的平均阅读量及头条、次条供稿报价,其中"家庭某生"公众号的平均阅读量标注为50000+,头条供稿报价为65000元。医药公司基于该报价单信息,选择了"家庭医生"公众号,并与广告公司签订《媒体投放合同书》。

合同约定:服务形式为微信图文,账号为"家庭某生",版位为"头条",报价6万元,排期为2020年5月13日;合同签订后医药公司支付3万元,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3万元。合同还约定,如因广告公司原因致使医药公司信息不能按计划服务,医药公司有权拒付相应费用;如广告公司在发布后三个月内自行删除广告,或因广告公司审核问题导致文章违规,广告公司应退全款。

2020年5月11日,广告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医药公司员工发送涉案文章链接《为啥闭眼总是反复发作,治不好?可能是你用错了方法!》,医药公司回复确认并安排付款。次日,医药公司支付3万元。

文章发布后,医药公司对阅读数据产生质疑。2020年5月13日,广告公司员工在微信中承认:"正在沟通,他们已经承认刷阅读了,因为担心阅读量不高,所以他们运营直接就刷了。"次日,广告公司员工提出补偿方案,并表示"这次就不刷阅读,纯看自然量"。医药公司员工指出之前的数据是刷的,广告公司回复称"刷阅读那肯定是所有公众号都会有的情况"。在双方通话中,医药公司明确表示"按之前的假数据来收我的钱,我接受不了",广告公司则表示"我们也是做一个服务商……不代表我们资源其他都是假的"。

庭审中,法庭组织当庭查看"家庭医生"微信公众号,涉案文章阅读量为5万,在看335,文章下方有进店购买链接。

因医药公司拒绝支付尾款3万元,广告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医药公司支付尾款3万元及违约金(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3日起按日万分之二计算)。医药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确认合同于2020年8月4日解除,要求广告公司返还服务费3万元,并赔偿律师费6000元、公证费1000元,合计损失7000元。

三、双方主张

(一)广告公司(原告/反诉被告)主张

广告公司诉称:2020年,医药公司选定"家庭医生"公众号头条版位,与广告公司开展合作,约定广告发布服务费用6万元。广告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但医药公司仅支付3万元,未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广告公司认为,其已经发布了广告,目前广告依然在发布中,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医药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医药公司(被告/反诉原告)主张

医药公司辩称并反诉称: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时未尽到审核义务,"家庭医生"数据造假,无法达到推广效果。医药公司为推广产品与广告公司合作,后发现文章阅读量存在数据造假行为,广告公司对此予以承认。根据交易习惯,医药公司希望通过真实的阅读量达到媒体宣传效果,而非以水军等方式呈现推广良好的幻象,广告公司的行为使得涉案合同无实际履行意义。故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要求广告公司返还服务费3万元,并赔偿律师费、公证费损失共计7000元。

四、法院认定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关键事实:

  1. 合同缔结阶段的磋商情况。2020年4月,双方员工以微信方式磋商,广告公司发送的报价单中明确载明"家庭医生"的平均阅读量为50000+,头条供稿报价为65000元。医药公司基于该报价单信息选择了"家庭医生"公众号并签订合同。
  2. 合同主要条款。2020年4月29日,双方签订《媒体投放合同书》,约定服务形式为微信图文,账号"家庭某生",版位"头条",报价6万元,排期5月13日。合同约定广告公司负责审阅文章是否违规,并将修改审核完成的文章内容发至医药公司确认预览,确认无误后方可发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3万元,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尾款3万元。违约金标准为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项的0.2‰计算。
  3. 合同履行情况。2020年5月11日,广告公司员工通过微信向医药公司员工发送涉案文章链接,医药公司回应"好了,可以,我明天上午安排财务给你们打款"。同月12日,医药公司支付3万元。文章发布后,阅读量为5万,在看335,文章下方有进店购买链接。
  4. 数据造假的自认。文章刊登后,医药公司对数据产生质疑。2020年5月13日,广告公司员工微信回复称"他们已经承认刷阅读了,因为担心阅读量不高,所以他们运营直接就刷了"。同月14日,广告公司员工提出补偿方案"补个一分钟健康养生头条,或者养生每日推送二条……这次就不刷阅读,纯看自然量"。医药公司称"我不是说只对于我这一单,我说他之前的数据是刷的",广告公司回复"刷阅读那肯定是所有公众号都会有的情况"。通话中,医药公司明确表示"你按照他的5万多的阅读收的我的钱……但他们的数据是假的……按之前的假数据来收我的钱,我接受不了",广告公司则表示"我们现在在商量解决方案,其实我们也是做一个服务商……不代表我们资源其他都是假的"。

五、法院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媒体投放合同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一)关于合同解除及反诉请求

法院指出,合同约定的文章发布义务现已履行完毕,医药公司主张确认合同解除及合同解除后返还尾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无法律和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二)关于尾款及违约金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被法律化了的市场道德,贯穿于合同的缔结、存续及终止阶段。在合同缔结阶段,双方当事人已存在先合同义务,包括应向对方提供准确的信息、保守秘密等。

本案中,医药公司因信赖广告公司提交的报价单信息而选择了"家庭医生"微信公众号并签订合同。涉案文章发布后,广告公司多次自认阅读数据存在"刷"量,故报价单所载阅读量并非完全准确。虽然《媒体投放合同书》未约定阅读量,但医药公司系因信赖该报价单方签订合同,故广告公司在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量,酌定医药公司尚应支付的尾款金额为1万元,对广告公司主张的多出部分及违约金不予支持。

(三)关于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

法院特别指出,现代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瞬时、互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与他人之间形成的契约决定的。应运于社会发展和时代进步要求的"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自由、诚信"等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思想内涵相契合。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规则,商事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六、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某广告有限公司合同款1万元;
  2. 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某某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 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苏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251元,被告负担24元;反诉费369元,由被告负担。

七、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微信公众号广告阅读量"刷量"引发的广告合同纠纷,涉及合同缔结阶段的先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以及违约责任的认定等问题,具有以下典型意义:

  1. 合同缔结阶段的先合同义务。虽然涉案合同未明确约定阅读量指标,但广告公司在磋商阶段提供的报价单中明确载明"家庭医生"平均阅读量为50000+,该信息对医药公司选择签约具有实质性影响。广告公司事后自认阅读数据存在"刷"量,表明其在缔约阶段提供的信息并不完全准确,违反了先合同义务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法院据此酌减尾款金额,体现了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考量。
  2. 诚实信用原则的贯穿适用。法院明确指出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的缔结、存续及终止阶段,商事主体应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广告公司以"刷量"数据作为报价依据,虽合同未约定阅读量,但该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医药公司的缔约决策,法院通过酌减尾款的方式对不诚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体现了司法对市场经济道德秩序的维护。
  3. 合同解除条件的严格把握。医药公司主张合同解除,但法院认为文章发布义务已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并非完全不能实现,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条件,故驳回其解除合同及返还全部服务费的请求。这一认定体现了对合同解除权行使的审慎态度,维护了交易稳定性。
  4. 损失赔偿的举证要求。医药公司主张律师费、公证费损失7000元,但法院未予支持,提示当事人在主张损失赔偿时需充分举证证明损失与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合理性。
  5. 契约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合。法院在判决中特别强调契约精神所蕴含的"平等、自由、诚信"观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契合,将道德评价融入法律裁判,发挥了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作用。

本案提示广告服务提供者,在缔约阶段应如实提供媒体数据信息,不得以虚假数据误导对方作出缔约决策;同时也提示广告主,在签订合同时应将关键指标(如阅读量、转化率等)明确写入合同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本文由 杨丹丹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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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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