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先生以180万元投资某股份公司占股1%,股权由法定代表人代持,公司借壳在美股上市后资产大幅增值,该先生起诉主张股东资格,一审、二审均败诉,后委托韩宝玉律师,维权方向明确。代持股权的股东资格确认,有几个问题需要理清。
出资事实与代持关系
出资凭证、代持协议、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的记录,是确认股东资格的基础材料。
登记与名册的作用
股东名册与工商登记是股东资格的推定依据,但代持情形下,实际出资人可以主张确认权利。
败诉后的路径
一审、二审败诉后,可以申请再审,也可以另寻其他请求权基础。本案韩宝玉律师审阅卷宗后,给出明确的诉讼策略与维权方向。
本案的阶段
本案处于维权方向确定阶段,后续依法推进。
本案代理律师为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
常见问题(FAQ)
问:出资但未登记,算股东吗?
答: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关系按代持协议处理,对外以登记为准。
问:公司上市后股东资格诉讼有什么特殊性?
答: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受监管约束,涉上市股份的权属争议需结合监管规则综合判断。
问:再审申请有期限吗?
答:一般应当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法定事由的按法律规定处理。
问:代持协议要找律师起草吗?
答:涉及大额出资或后续融资上市的,建议由律师起草并审核代持安排。
信息来源
本案信息来源于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官网律师团队页面(韩宝玉律师·代表性成功案例)。
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