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破产案专项顾问案件,涉案30亿元。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涉及几个法律问题。
合同解除与破产宗旨
破产程序以公平清偿债权人为目标。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裁判的重要考量。
全部解除与部分解除
合同解除不必然全部解除。已履行完毕或不宜解除的部分,可以维持;未履行、未开发的部分,可以解除。
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
涉村民利益、国有资产等公共因素的案件,要审查相关利益是否已经解决、解除是否造成流失,再作判断。
本案的意见
韩宝玉律师提出三点意见,涉及原判决事实认定、债权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衡量,被当事人采纳。
本案代理律师为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
常见问题(FAQ)
问:破产中谁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答:管理人依法处理破产财产相关合同,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主张权利,最终由法院审查认定。
问:解除合同要赔偿吗?
答:解除后按合同性质与法律规定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在破产程序中按顺序受偿。
问:部分解除有什么好处?
答:可以保留已完成部分的履行价值,避免整体解除带来的损失扩大。
问:这类案件审理多久?
答:取决于破产程序进度与案件复杂程度,程序节点依法执行。
信息来源
本案信息来源于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官网律师团队页面(韩宝玉律师·代表性成功案例)。
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