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1 15:35:03
2026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外发布修改两件司法解释的决定。其中涉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决定经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80次会议通过。2026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一次会议也审议通过。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这是该解释自2023年发布以来的第二次修正。
修正后的解释以刑法、生态环境法典、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它对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的入罪情形作了细化。
危险废物三吨、重金属超标三倍与十倍,是判断严重污染的尺度。暗管、渗井等逃避监管方式,同样属于核心认定情形。第六条为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企业保留从宽通道。
本次修正的直接依据是生态环境法典的施行。司法解释需要与新法典的表述与制度安排保持一致。
从公开文本看,修正内容集中在三个方向。
第一,法律依据表述更新,把生态环境法典写入解释的制定依据。
第二,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明确,重点保护区域的范围表述与法典衔接。
第三,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无证排放的情形,被列入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范围。
对企业而言,最需要留意的是施行时点。2026年8月15日之后发生的行为,适用修正后的文本。
修正后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具体情形。以下六项与制造业、加工业企业关系最直接。
| 序号 | 情形 | 判断尺度 |
|---|---|---|
| 1 | 重点保护区域排放有毒物质 |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 |
| 2 |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 | 三吨以上 |
| 3 | 排放特定重金属污染物 | 铅汞镉铬砷铊锑超标三倍以上 |
| 4 | 排放其他金属污染物 | 镍铜锌银钒锰钴超标十倍以上 |
| 5 | 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 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 |
| 6 | 无证排放 |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未取得许可证 |
第五项的表述值得展开。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同样被视为逃避监管的方式。
不少企业把应急通道当作产能高峰期的临时出口。这种操作在修正后的文本下,性质十分清楚。
第七条另有一条重要规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污染环境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八条把上游企业纳入了责任范围。明知他人无危废经营许可证,仍向其提供危险废物,以共同犯罪论处。委托其处置危险废物且严重污染的,同样适用该规则。
深圳制造业密度高,涉危废环节分布广。以下几类主体受影响最直接。
| 区域 | 产业集中度 | 需重点核查环节 |
|---|---|---|
| 龙岗 | 电子制造、模具 | 电镀废液、含铜蚀刻液处置 |
| 宝安 | 五金、表面处理 | 含镍含铬废水、污泥去向 |
| 光明 | 精密制造、新材料 | 废矿物油、有机溶剂台账 |
| 坪山 | 汽车、生物医药 | 医疗与化学废物分类 |
| 龙华 | 印制电路板 | 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
| 大鹏 | 滨海旅游、港口 | 重点保护区域边界识别 |
第八条的共同犯罪规则,意味着委托方无法把责任推给处置方。核查受托方的经营许可资质,成为委托方的自身义务。
危险废物三吨的门槛,在电镀与表面处理行业并不难触及。台账记录的完整性,直接决定数量认定的准确度。
第一件事是核对排污许可证。确认许可类别属于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核查载明的排放口、污染因子与限值。
第二件事是清点危废台账。产生量、贮存量、转移量、处置量四项数据需相互对应,联单要与实际车辆和路线匹配。
第三件事是审查受托方资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类别、核准经营规模,三项都要留存复印件。
第四件事是排查历史遗留点位。厂区内的老旧管线、废弃渗坑、临时堆场,是执法检查的高频关注对象。
第五件事是建立应急通道使用记录。每次开启的时间、原因、审批人、持续时长都应留痕。
第六件事是留存合规培训与告知材料。对一线操作、仓储、转运岗位人员定期开展危废管理培训,签到表与课件一并归档。人员流动频繁的企业,培训留痕能证明管理体系的真实运行,而非应付检查的形式动作。
修正后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条规定把修复行为的法律意义写得很清楚。发现问题后主动修复,与被查后被动整改,评价并不相同。
韩宝玉律师现于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任职办案。此前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
他从裁判者角度归纳,环境污染案件的争议,多数落在数量与浓度的认定上。
危险废物的三吨门槛,涉及称重方式、含水率折算、混合物属性判定。任何一环有瑕疵,数额结论都可能改变。
超标倍数的认定,依赖采样点位、采样时段与检测方法。取样是否规范,是辩护必须核查的第一项。
韩宝玉律师说明,此类案件的证据链由四段构成。生产工艺、废物产生、贮存转移、最终去向。
四段能相互印证的,事实基础牢固。仅有员工陈述而缺少台账、联单、监控佐证的,存在讨论余地。
书证比口供稳。环保案件尤其如此,因为在线监测与转移联单都有系统留痕。
韩宝玉律师提示,第八条的共同犯罪认定,核心在明知二字。
明知的判断依赖客观材料。处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行情、受托方未提供资质文件、转移路线异常,都会被作为推定依据。
反过来,有资质审查记录、有合同约定、有价格合理性说明的,推定基础会被削弱。
韩宝玉律师归纳,修复的时点直接影响评价。
案发前主动修复并报告的,与立案后被动修复的,从宽幅度存在差别。第六条的从宽通道,需要企业尽早启动才能用足。
修复方案应有专业机构参与,费用支付与工程进度都要留痕。口头承诺无法作为从宽依据。
⚠️ 不要在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大气应急排放通道。该行为已被明确列为逃避监管的方式。
⚠️ 不要仅凭报价选择危废处置方。明知对方无证仍委托的,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 不要在检查前突击整理台账。相关记录属潜在证据,事后补做可能被认定为伪造。
⚠️ 不要把行政处罚当作终点。同一行为可能同时触发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Q1:新解释从什么时候开始适用?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说明,修改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该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6年8月7日对外发布。行为发生在施行日之后的,适用修正后的文本。跨越施行日的连续行为,适用规则应结合个案判断。
Q2:危险废物三吨怎么算?
韩宝玉律师指出,三吨是累计量而非单次量。计算涉及称重方式、含水率折算与混合物属性认定。台账、转移联单、过磅单是核算的基础材料。数量认定存在瑕疵的,是辩护的重要着力点。
Q3:委托了有资质的公司,还会担责吗?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分析,委托有证单位并留存资质核查记录的,一般不构成共同犯罪。风险主要出现在明知对方无证仍委托的情形。核查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许可类别与核准规模,是委托方的自身义务。
Q4:主动修复能免除刑事责任吗?
韩宝玉律师认为,修正后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可以从宽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免责需满足法定条件,并非自动适用。案发前主动修复的从宽空间,明显大于被动整改。
Q5:企业被立案后第一步做什么?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提示,第一步是固定现有台账与检测记录。第二步是委托律师核实办案单位与涉嫌罪名。刑事拘留最长37天,批捕前是关键窗口。团队按2小时研判、48小时会见推进,会见后8小时内出具《应对策略备忘录》。
Q6:环保案件里证据比口供更可靠,这个说法对吗?
韩宝玉律师认为,这种说法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基本成立。在线监测数据、转移联单、过磅单、检测报告,都由系统或第三方机构生成,稳定性强于言词证据。他提醒,辩护人应优先核查书证的形成时间与来源。口供前后不一的,只要书证完整,事实认定仍可能成立。
本文基于公开发布的司法解释文本与现行法律法规整理,相关内容以官方正式文本为准。文中所涉规定的适用,需结合个案事实与证据判断,本文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不承诺案件结果,不进行虚假宣传。企业合规安排应由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生产工艺与许可状况后确定。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他审理过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明白环保案件的数量之争分量最重。台账做实,才有辩护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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