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1 15:23:00
一笔货款没结清,对方报了案,办案机关按合同诈骗立案。深圳做贸易、供应链、工程分包的企业主,最怕遇到这种局面。商业纠纷与刑事犯罪之间只隔一条线,这条线叫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第224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三档法定刑分别对应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者无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处在民事欺诈与普通诈骗罪之间,三者常被混淆。
| 类型 | 核心特征 | 处理路径 |
|---|---|---|
| 民事欺诈 | 有履约意愿,夸大或隐瞒部分事实 | 民事撤销、赔偿 |
| 合同诈骗罪 | 借合同形式,非法占有对方财物 | 刑法第224条 |
| 普通诈骗罪 | 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不以合同为手段 | 刑法第266条 |
区分的关键在两点。一是行为人有无真实履约意愿与能力,二是取得财物后的实际去向。
有真实生产经营、货款用于采购与周转、经营失败导致无法交付的,通常属于民事纠纷。
拿到款项即用于赌博、挥霍、偿还个人高利贷,且无任何履约动作的,刑事风险显著上升。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深圳涉企案件中,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业务负责人是常见追责对象。
只能是故意,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本罪的核心,也是辩护的主战场。
非法占有目的无法直接观测,只能由客观行为推定。司法实践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判断因素。
侵犯双重客体。既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也侵犯市场交易秩序与合同管理制度。
双重客体决定了本罪不只看损失金额,还看行为对交易秩序的破坏程度。
刑法第224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前四种为具体列举,第五种为兜底条款。
| 情形 | 具体表现 |
|---|---|
| 第一项 | 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
| 第二项 | 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
| 第三项 | 无实际履行能力,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继续交易 |
| 第四项 | 收受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
| 第五项 | 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第三项在深圳供应链与外贸领域出现频率最高。先做几笔小单建立信任,再下大单收款后断联,是典型形态。
刑法第224条设置三档法定刑。数额是分档的主要依据,情节严重程度作为补充。
| 档次 | 认定条件 | 法定刑 |
|---|---|---|
| 第一档 | 数额较大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
| 第二档 | 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
| 第三档 | 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 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立案追诉起点为二万元,全国统一适用。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的具体金额,由各省结合本地经济状况确定。办理时应向承办机关确认现行执行口径。
数额认定还有两个细节值得注意。第一,已归还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第二,为签订合同支付的必要费用,一般不计入被骗数额。
刑法第67条对自首与坦白有规定。刑法第72条对缓刑适用条件有规定。退赔到位并取得谅解的,量刑上有明显体现。
深圳的产业结构决定了合同诈骗案的形态分布。不同辖区的案件底色差别明显。
| 区域 | 产业特征 | 常见形态 |
|---|---|---|
| 福田 | 金融、商贸 | 虚假贸易融资、空转走单 |
| 南山 | 科技、软件 | 虚构技术能力承接项目 |
| 罗湖 | 珠宝、批发 | 提货不付款、以次充好 |
| 龙岗 | 制造、代工 | 无产能接单、预付款失联 |
| 宝安 | 物流、外贸 | 虚假订舱、货代卷款 |
| 前海 | 跨境贸易 | 境外主体不实、单证造假 |
深圳裁判实践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对经营型企业的履约努力给予实质审查。有生产记录、有采购凭证、有员工工资发放的,法院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更为审慎。
第二,资金流向的证明要求高。办案机关通常调取全流程银行流水,比对收款与支出的对应关系。
第三,退赔与谅解在量刑中的分量清晰。全额退赔并取得谅解的案件,缓刑适用空间较大。
跨境案件另有特殊性。境外主体的资信核查、跨境单证的真伪鉴别,都需要更长的取证周期。
韩宝玉律师现于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任职办案。此前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
他从裁判者角度归纳,非法占有目的的审查,落在四条线上。签约前的能力、签约中的行为、收款后的去向、事发后的态度。
四条线中,收款后的去向权重最高。款项进入生产采购环节的,即便最终亏损,定性也会审慎。
款项进入个人账户后立即转出,且无法说明用途的,推定成立的可能性大幅上升。
辩护工作要做的,是把这四条线上的客观材料补齐,让推定失去基础。
韩宝玉律师说明,卷宗审查的第一步是看证据能否自行闭合。
闭合的标准是,不依赖被告人供述,其余证据也指向同一事实。合同、发货单、对账单、银行流水能相互印证的,属于闭合状态。
只有报案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对立,缺少客观材料佐证的,事实基础就不牢。
书证比口供稳。这是长期审判形成的经验,也是辩护取证的方向。
韩宝玉律师提示,讯问笔录一旦形成,后续更改的解释成本很高。
裁判者遇到供述反复,第一反应是核对客观证据。有客观材料支持后一次说法的,才可能采信。
因此第一次讯问前的法律沟通尤为重要。刑诉法第34条规定,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韩宝玉律师归纳,合同诈骗案的数额争议集中在三处。
第一处是已履行部分的扣减。已发货、已提供服务对应的金额,不应计入被骗数额。
第二处是重复计算。多笔滚动交易中,同一笔资金被反复统计的情况并不少见。
第三处是关联主体的责任切分。多家公司交叉往来时,数额应按实际受益主体分别核算。
争数额比笼统辩解更有实效。一档之差,法定刑区间相差数年。
发现对方失联或拒付,第一步是固定证据。第二步是评估路径,第三步再决定民诉还是报案。
反过来,本方被指控时,切忌自行清理账册与聊天记录。侦查阶段的资料都是潜在证据,擅自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毁灭证据。
⚠️ 不要用先小后大的方式测试新客户信任度。这一模式在刑法第224条第三项中有对应描述。
⚠️ 不要在无产能时接大额订单。无实际履行能力是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推定因素。
⚠️ 不要把货款转入个人账户。资金混同会让辩护失去解释空间。
⚠️ 不要在纠纷发生后失联。逃匿是第四项列举情形,性质认定会因此转变。
⚠️ 不要相信能打招呼撤案的说法。案件走向由证据和法律决定,声称有渠道疏通的涉嫌诈骗。
Q1:欠货款不还,会构成合同诈骗吗?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说明,单纯欠款属于民事纠纷。构成合同诈骗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并符合刑法第224条列举的情形。有真实经营、款项用于生产周转、事后积极协商的,通常按合同违约处理。判断依据是客观行为,不是欠款金额本身。
Q2:非法占有目的怎么证明不存在?
韩宝玉律师指出,辩护方向是补齐四类客观材料。签约时的经营资质与产能证明、履约中的采购与发货记录。还有资金流向的银行凭证、事后协商的沟通留痕。四类材料齐备的,推定基础会被削弱。书证比口供稳,这是长期审判形成的经验。
Q3:合同诈骗立案的金额门槛是多少?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分析,合同诈骗数额二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该标准出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数额巨大与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由各省确定。已归还部分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这一点在辩护中常被忽略。
Q4:公司被追责,法定代表人一定担责吗?
韩宝玉律师认为,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挂名法定代表人未实际参与决策与执行的,责任认定有讨论空间。关键看有无审批签字、有无资金支配权、有无参与关键沟通。责任切分要靠客观证据支撑。
Q5:退赔之后能争取缓刑吗?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提示,退赔与谅解是重要量刑情节。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无再犯危险等。团队办理的案件中,缓刑案例近百件,多数完成了退赔与谅解环节。具体结果仍由法院依法裁判。
Q6:涉案后什么时候找律师最有效?
韩宝玉律师说明,越早越好。刑诉法第34条规定,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刑事拘留最长37天,批捕前是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的黄金窗口。团队按2小时研判、48小时会见推进,会见后8小时内出具《应对策略备忘录》。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与公开司法实践整理。内容仅供一般性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存在差异,处理方案应由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确定。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不承诺案件结果,不进行虚假宣传。文中所涉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规定与承办机关执行口径为准。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他审理过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明白民刑交叉案件的判断分寸。定性看客观证据,不看一面之词。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振业国际商务中心32楼整层
办公电话:0755-22675856(工作日9:00-18:00)
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18617113803
韩宝玉团队专线:18603031988
转载至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深圳办案团队 网站:www.baihuanlvsuo.com 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