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1 15:20:55
税务系统一条比对异常,牵出一串企业。深圳做外贸、供应链、建材、人力外包的公司,最容易在进项发票上出问题。很多老板到被带走那天才知道,找票抵扣这件事已经跨过了刑事门槛。
刑法第205条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三档法定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明确,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应予定罪处罚,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该解释同时划出一条出罪通道,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
虚开的核心是票与实际业务不符。法释〔2024〕4号第十条列举了五类情形。
| 情形 | 具体表现 |
|---|---|
| 第一类 | 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第二类 | 有实际业务,但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 |
| 第三类 | 对依法不能抵扣的业务,虚构交易主体开票 |
| 第四类 | 非法篡改发票相关电子信息 |
| 第五类 | 违反规定以其他手段虚开 |
行为方式包括四种。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方式在刑法上同等评价。
深圳企业最常踩中的是第一类与第三类。缺进项票时向外购买,或通过第三方公司走单开票,都落在这两类里。
一般主体,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财务负责人、开票经办人、实际控制人是深圳案件中的常见追责对象。
故意,且需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这是法释〔2024〕4号带来的实质变化。
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目的开票,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追究。
这条规定把纯粹的美化报表行为与骗税行为区分开。辩护工作的重心,因此转向证明开票动机与税款损失的实际有无。
侵犯双重客体。既侵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也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实行环环抵扣,一张虚开的票会在链条上放大损失。这是本罪法定刑偏重的原因。
行为表现为在没有真实交易或交易不实的情况下开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释〔2024〕4号同时明确了不构成虚开的情形。有实际应抵扣业务,因客观原因由他人代开,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可不认定为虚开。
挂靠经营中,被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对外开票,业务真实的,一般不作虚开处理。深圳建筑与运输行业的挂靠现象普遍,这一口径很实用。
刑法第205条设置三档法定刑,数额是分档的主要依据。
| 档次 | 虚开税款数额 | 法定刑 |
|---|---|---|
| 第一档 | 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至二十万元罚金 |
| 第二档 | 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 |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 |
| 第三档 | 五百万元以上 | 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至五十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 |
立案追诉方面,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或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数额认定有两处细节。第一,已缴回或已追回的税款,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第二,同一笔业务重复开票的,数额不应重复累加。
刑法第67条对自首与坦白有规定。刑法第72条对缓刑适用条件有规定。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行政处罚的,量刑上有明显体现。
深圳产业密度高,涉票案件的形态分化明显。
| 区域 | 产业特征 | 常见形态 |
|---|---|---|
| 福田 | 商贸、咨询 | 无真实服务的咨询费开票 |
| 南山 | 科技、软件 | 研发外包名义走单 |
| 罗湖 | 批发、珠宝 | 货物流与资金流分离 |
| 龙岗 | 制造、代工 | 缺进项对外购票 |
| 宝安 | 物流、外贸 | 运输费与报关单不匹配 |
| 前海 | 跨境贸易 | 关联交易定价与单证不符 |
深圳裁判实践呈现三个特点。
第一,三流一致的审查细致。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能否对应,是事实认定的主线。
第二,对目的要件的审查趋于实质。法释〔2024〕4号施行后,办案机关会核查是否形成实际税款损失。
第三,补缴与合规整改的量刑作用清晰。及时补缴税款并完成整改的案件,从宽幅度较为明显。
跨境业务另有特殊性。境外主体资信、报关单与合同的匹配、外汇收付记录,都需要更长的核查周期。
韩宝玉律师现于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任职办案。此前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
他从裁判者角度归纳,法释〔2024〕4号之后,审理顺序发生了变化。先判断有无骗抵税款目的,再核算数额。
目的不成立的,即便票面金额巨大,也不按本罪处理。这一顺序调整,给辩护打开了实质空间。
辩护要做的,是把开票动机的客观材料补齐。融资需求的证据、贷款审批的记录、业绩考核的文件,都是有用的材料。
韩宝玉律师说明,涉票案件的证据链,看的是三流能否闭合。
合同、出入库单、运输单、验收记录构成货物流。银行流水与付款审批构成资金流。发票与申报表构成发票流。
三条线能相互印证的,业务真实性成立。缺一条并有合理解释的,仍有讨论余地。三条线全部断裂的,辩护难度显著上升。
书证比口供稳。涉票案件尤其如此,因为每一笔都有系统留痕。
韩宝玉律师提示,涉票案件的经办人往往最先被讯问。
首次笔录中一句知道是假票的表述,会成为全案主观认定的起点。后续更改的解释成本极高。
裁判者遇到供述反复,会核对客观证据。有系统日志、审批记录支持后一次说法的,才可能采信。
刑诉法第34条规定,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办人越早获得法律帮助,笔录质量越有保障。
韩宝玉律师归纳,损失核算的争议集中在三处。
第一处是已认证未抵扣的部分。票已取得但未实际抵扣的,是否计入损失,实务中有不同处理。
第二处是进项与销项的对冲。上下游同时被查时,重复计算的风险较高。
第三处是补缴的时点。案发前主动补缴与案发后被动补缴,评价并不相同。
争数额与争损失,比笼统否认更有实效。一档之差,法定刑区间相差数年。
第一步是自查台账,第二步是评估补缴口径,第三步再决定与税务机关的沟通方案。
切忌在预警阶段清理凭证与聊天记录。相关资料都是潜在证据,擅自处理可能被认定为毁灭证据。
⚠️ 不要为解决进项不足去外部购票。这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刑法第205条有明确规制。
⚠️ 不要相信有真实业务就随便开的说法。数量与金额不实同样落在虚开范围内。
⚠️ 不要让财务人员独自应对税务问询。经办人的首次陈述会影响全案主观认定。
⚠️ 不要在案发后拖延补缴。补缴时点直接影响损失核算与量刑评价。
⚠️ 不要相信能打招呼撤案的说法。案件走向由证据和法律决定,声称有渠道疏通的涉嫌诈骗。
Q1:有真实业务,只是找别的公司开票,算虚开吗?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说明,需分情况判断。法释〔2024〕4号规定,有实际应抵扣业务,因客观原因由他人代开且未造成税款损失的,可不认定为虚开。挂靠经营中业务真实的,一般也不作虚开处理。关键看业务真实性与税款损失是否实际发生。
Q2:为了融资虚增业绩开票,会被判虚开吗?
韩宝玉律师指出,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给出了明确答案。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且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按其他犯罪追究。辩护重心在于证明开票动机与损失有无,需要融资与审批的客观材料支撑。
Q3:虚开多少钱会被立案?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分析,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应予立案追诉。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五万元以上的,同样达到追诉条件。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五百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直接决定法定刑区间。
Q4:公司被查,会计和老板谁担责?
韩宝玉律师认为,单位犯罪追究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计执行指令且不知情的,责任认定有讨论空间。判断依据是有无决策权、有无明知、有无从中获利。责任切分要靠审批记录与沟通留痕支撑。
Q5:补缴税款之后还会追究刑事责任吗?
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提示,补缴不必然免除刑事责任,但属于重要从宽情节。刑法第72条规定了缓刑适用条件。团队办理的案件中,不予起诉成功案例累计39件,缓刑案例近百件,其中多数完成了补缴与整改。具体结果由司法机关依法认定。
Q6:接到税务稽查通知,需要请律师吗?
韩宝玉律师说明,稽查阶段是刑事风险的前端。此时厘清业务真实性与补缴口径,往往能避免移送。团队按2小时研判、48小时会见推进,会见后8小时内出具《应对策略备忘录》。案件已进入刑事程序的,刑事拘留最长37天,批捕前是关键窗口。
本文基于现行法律法规与公开司法实践整理。内容仅供一般性法律知识参考,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的事实、证据与程序状态存在差异,处理方案应由承办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后确定。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不承诺案件结果,不进行虚假宣传。文中所涉数额标准以现行有效规定与承办机关执行口径为准。
韩宝玉律师,北京百环律所深圳办案团队核心成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审判经验。熟悉各类案件全流程,擅长从实务角度帮助当事人理清头绪、做出正确决策。
他审理过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明白涉税案件的证据分寸。三流对得上,事实才立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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