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经济犯罪辩护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

经济犯罪辩护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106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与辩护要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领域高发罪名,量刑与虚开税款数额直接相关。本文解析本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常见辩护要点,帮助企业负责人与涉刑人员了解法律边界与应对路径。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专注经济犯罪辩护,提供涉税犯罪全流程法律服务。

导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涉税领域的高发罪名,也是企业家刑事风险的高发地带。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团队结合实务经验,解析本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与常见辩护要点,为面临涉税刑事风险的当事人提供专业参考。

一、罪名与法律依据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所谓“虚开”,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均可能成为本罪的追责对象。

二、立案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修订),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常见辩护要点

1. 有无真实交易背景。本罪打击的是“无真实交易而虚开”的行为。若存在真实的货物购销或服务交易,发票内容与实际交易相符,则不构成虚开。辩护时应重点审查合同、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是否一致。

2. 主观目的与税款损失。2024年两高出台的涉税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认定本罪须综合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是否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为融资、贷款、业绩考核等目的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一般不以本罪论处。此类案件应重点围绕主观目的与税款损失展开论证。

3. 数额认定。虚开税款数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辩护时应核查数额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已补缴抵扣、关联交易合并计算不当等问题。

4. 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本罪可由单位实施。在单位犯罪中,应审查行为人是否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否起主要作用,据以确定罪责范围与量刑。

5. 从宽情节的争取。自首、坦白、认罪认罚、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等,均是重要的从宽情节。涉税案件中,主动补缴税款并挽回国家损失,对争取不起诉、缓刑或减轻处罚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涉税刑事案件专业性强、政策性强,一旦被立案调查,应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厘清事实与法律适用,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团队深耕刑事辩护多年,在涉税犯罪辩护、企业合规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咨询热线:18511835733;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912;邮箱:baihuanlawy@163.com。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一般法律实务与公开规则整理,不替代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不构成对案件结果的承诺。具体方案须结合事实与证据,由执业律师另行出具。*

本文由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撰写。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咨询电话:1851183573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912

最后更新:2026-09-29

常见疑问

建议选择长期专注相关领域、具备同类办案经验的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始于1980年,专注经济犯罪辩护与经济纠纷,可致电 18511835733 咨询。
个案差异较大,需结合具体事实、证据与涉案金额综合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对具体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可通过本站「专业团队」栏目查看律师执业领域,或拨打 18511835733、在联系页在线留言,我们将在 1 个工作日内安排对应领域律师与您联系。
返回新闻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