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某燃气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家城市燃气企业因在经营中实施垄断行为被正式查处,处罚决定公示之后,业内对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尺度的关注迅速升温。
燃气、供水、供电这类企业,手里握着特许经营权,在服务区域内用户几乎没有别的选择。正是这种"独家生意"的属性,让公用事业企业成为反垄断执法中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高发领域。罚单之下,企业需要弄明白:什么样的行为会被认定为"滥用",罚则又有多重。
一、法律解读:什么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垄断法(2022年修正)规制的垄断行为分为三大类: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前两类强调"与他人合谋"或者"集中达到申报标准",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针对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单独一个企业实施违法行为即可构成——这正是公用事业企业最容易踩中的类型。
认定分两步走。第一步是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法律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综合考虑其在相关市场的份额、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的依赖程度、市场进入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城市燃气企业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独家供应,用户没有替代选择,其他企业又难以进入该区域,几乎每一项指标都指向"支配地位"。法律还设置了份额推定规则: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步是认定"滥用"行为本身。反垄断法列明的滥用行为类型包括: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低于成本销售;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落到燃气行业,执法实践中最常查处的是:强制用户购买指定品牌的燃气灶具、报警器或者燃气保险,利用报装、通气环节搭售商品,以及对不同用户实行差别收费。
这里还需要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区分开:垄断协议是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达成横向或者纵向的价格同盟、分割市场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则是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单方实施的违法行为。两者构成要件不同,调查思路与抗辩要点也不同。公用事业企业被立案查处,绝大多数属于后者,企业在应对时不能套用垄断协议的抗辩思路。
二、风险提示:罚单有多重,风险点在哪
公用事业企业的垄断风险点,集中分布在经营环节:
一是利用特许经营权设定不合理交易条件。把报装、通气、开通等环节与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捆绑,用户不"搭购"就不给通气,这类做法正是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典型形态。
二是强制搭售燃气器具与保险。燃气灶具、报警器、燃气意外伤害保险等商品和服务,本应由用户自主选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用户购买,是历年反垄断执法中高频查处的行为。
三是差别待遇与拒绝交易。对符合接入条件的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入,或者对同类用户差别定价,同样落入滥用行为的规制范围。
处罚后果相当严厉: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一家年销售体量不小的公用企业而言,罚款金额可能以数千万元计,同时伴随声誉损失与限期整改压力。
三、合规建议:把交易条件摆在台面上
公用事业企业的反垄断合规,可以从几个具体动作做起:建立定价与收费机制的合规审查,检查价格水平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各项收费是否明码标价、有明确依据;梳理全部格式合同与交易文本,凡是"必须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方可通气"之类的捆绑条款,一律清理;报装、接入、通气流程公开透明,把用户的自主选择权写入服务承诺并公示。
日常经营中,建议企业定期开展反垄断自查,把价格机制、合同文本、营销话术三个环节作为重点;一旦收到反垄断调查通知,应当第一时间配合调查,同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陈述申辩材料,对违法所得计算、行为定性有异议的,充分行使申辩权利;符合条件的,也可以依法申请承诺整改,争取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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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高博(民商事争议与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