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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与税务人员职务犯罪交织:出口企业必须警惕的合规风险

法治热点 作者:文道全律师 阅读 67

9月28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骗取出口退税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其中一起案件颇具警示意味: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勾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9万余元;涉事税务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起案件中,骗税主犯被依法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9月28日,税务部门集中曝光5起骗取出口退税及税务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其中一起案件颇具警示意味:某公司实际控制人勾结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通过虚假买卖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339万余元;涉事税务人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因受贿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等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起案件中,骗税主犯被依法判处十三年有期徒刑。

这批曝光案件的特殊性在于"交织"二字:企业骗税与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捆绑出现,行受贿双方一同落网。对正常经营的出口企业而言,这既是案件警示,也是一次对照自查的契机。

一、法律解读:骗税与职务犯罪是怎么勾连在一起的?

骗取出口退税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四条,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出口退税的原理,是国家对出口货物已在国内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予以退还,以增强本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而退税是真金白银的财政支出,围绕它的骗术也不断翻新。

从曝光案件与司法实践看,骗税的典型手法高度程式化:一是虚假合同,虚构货物买卖关系;二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筑所谓"单证流";三是"买单配票",把他人不需要退税的出口货物"借"来,配上本企业的发票申报退税;四是干脆"假出口",货物根本未离境,全靠伪造报关单、提单等单证骗取退库。这些手法的共同特点,是货物流、单证流、资金流三者对不上——要么没有真实货物,要么货物与申报主体无关。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则是另一头的风险。曝光案件中,涉事税务人员构成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与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等。正常情况下,出口退税审批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单证、核对货物流与收汇;一旦审批环节有人收受贿赂、放松甚至绕过审核,企业的"假出口"就可能被一路放行。对企业而言,这种勾连在法律上不是单方面的事——实际控制人或经办人向税务人员输送利益,可能同时构成行贿相关犯罪,与骗税罪数罪并罚。

二、风险提示:做出口生意,这些坑直接连着刑责

一是骗税主犯面临重刑。骗取出口退税罪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曝光案件中主犯获刑十三年,并非个例。

二是税款追缴与共犯扩散。被骗取的退税款会被全额追缴,企业往往在补税、罚款之外还要承担刑事责任。风险不只落在老板身上:财务人员按指令虚开发票、报关行配合制作虚假单证、货代协助配货配票,都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三是企业行贿风险。为打通审批环节向税务人员输送利益,一旦事发,企业相关责任人在骗税之外再叠加行贿类犯罪,刑期与罚金都会显著加重。

四是合规瑕疵被放大。不少企业起初只是单证管理不规范,被稽查发现疑点后层层深挖,"瑕疵"最终被认定为"欺骗手段"。税务稽查中举证不能的后果,往往由企业自己承担。

三、合规建议:出口退税自查,盯住"三流一致"

出口企业应当把退税合规做成日常制度,而不是稽查来了才补材料。

单证真实性自查:报关单、收汇凭证、商业发票、提单、装箱单等留存备查资料必须一一对应,任何一份单证来自买卖、挂靠或拼凑,都要立即整改。

货物流核查:确保申报退税的货物真实离境、出口主体与实际供货方一致,杜绝"买单出口""借货配票"。

资金流核对:收汇主体、金额、时间应与合同、发票匹配,警惕境外客户通过第三方账户付款、资金回流境内等异常安排。

与税务机关的往来保持干净:业务沟通限于正常办税程序,杜绝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遇有政策疑问,通过正式渠道咨询或聘请专业机构协助,不要找"熟人"走捷径。

骗税的账,从来不是"退下来才算赚"。真实货物、真实单证、真实收汇,才是出口企业最稳妥的护城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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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文道全(主任、首席合伙人)

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文道全律师(主任、首席合伙人,兼任成都/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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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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