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刑辩这些年,家属打电话来,十有八九第一句就是:律师,能不能取保?
这个问题我没法一句话答。因为能不能取保,要看案子到了哪个阶段、当事人是什么情况、涉嫌什么罪。但我可以把取保候审这件事,从头到尾讲清楚。
我(文道全)办过的取保案子,多的一年几十件。有的批了,有的没批。家属最常犯的错,是把取保当成"花钱捞人",到处找关系,最后钱花了,人也没出来。
什么是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简单说就是:人先从看守所出来,不用关押,但要保证随传随到。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取保是最轻的一种——不用关在里面,但要交保证金或者找保证人,保证你不跑、不串供、不毁证据。
取保不是没事了。案子还在走,该侦查侦查,该起诉起诉,该审判审判。只是人不用蹲在看守所里等。等法院判了,如果判缓刑,就不用进去;如果判实刑,还是要收监。
但取保的意义非常大。人在外面,可以正常工作、照顾家庭、找律师充分准备辩护。而且实践中,能取保的案子,最后判缓刑的概率很高。
什么情况能取保
刑诉法第六十七条,写了几种可以取保的情形。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四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五是羁押期限届满,案子还没办完的。
翻译一下,实践中取保比较容易的是这几种情况。
轻罪。比如醉驾、故意伤害轻伤、电信诈骗从犯、普通盗窃,可能判三年以下的。证据存疑。比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批捕有难度的。已经赔偿谅解。比如故意伤害、交通肇事,赔了钱、被害人出了谅解书。企业负责人。尤其是民营企业家,最高检这几年强调"能不捕的不捕",负责人被抓企业就垮了的,取保可能性大。身体有疾病。有医院证明的严重疾病,可以申请。
很难取保的是什么?暴力犯罪(杀人、抢劫、强奸)、可能判十年以上的、有前科累犯的、可能逃跑或者串供的、涉黑涉恶的。这些案子,取保申请基本不会批。
找谁申请、交多少钱
取保找谁?看案子在哪个阶段。
公安侦查阶段,向公安申请。案子移到检察院审查起诉了,向检察院申请。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向法院申请。
申请的时候要交材料:取保候审申请书、保证金或者保证人、相关证据(病历、谅解书、企业证明等)。
保证金多少?刑诉法规定起点一千块。未成年人五百。具体数额,由决定机关根据案情、当地经济水平、当事人经济状况定。实践中,轻罪一般五千到两万。经济犯罪可能五万到十万。开口就要几百万的,往往不正常。
保证金是交在专用账户的,不是给警察个人。取保期间没违规,结案后全额退还。违规了,没收保证金,区别情形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或者监视居住、逮捕。
除了保证金,还可以用人保——找一个有固定住所和收入、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成年人做保证人,担保当事人随传随到。
取保后要遵守什么
取保出来不是自由了。有四条规定必须遵守。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了,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违反了,轻则没收保证金、责令悔过,重则直接逮捕收监。
文道全律师团队特别提醒家属:取保出来后,第一件事是让当事人把手机里可能"干扰证人"的群退了,不要和同案犯联系,不要去找被害人。很多人取保后不长记性,串了个供,第二天就被收回去了。
家属该怎么做
人刚被抓,家属最该做的三件事。
第一,立刻请律师去会见。看看当事人现在什么情况、公安问了什么、证据怎么样。律师会见后才能判断能不能取保。第二,根据案情准备材料。轻伤害就谈赔偿谅解,企业负责人就准备企业经营证明和员工工资表,身体有病就开医院证明。第三,在正确的时间点申请。公安拘留后一般三天内提请批捕,特殊情况延长到七天甚至三十天。检察院七天内决定批不批捕。在检察院批捕之前申请取保,成功率最高。一旦批捕了,后面再申请就难了。
记住:批捕前的三十七天,是取保的黄金期。
常见问题
问:取保交的保证金,最后会退吗?
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结案后全额退还。如果违反规定,会被没收。保证金是交到专用账户的,不是给个人的。
问:家属自己能申请取保吗?
法律规定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都可以申请。但实践中,律师申请更专业,成功率更高。
问:人已经批捕了,还能取保吗?
能,但难度大。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检察院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新情况新证据的(赔偿谅解、疾病、企业困难),成功率不低。
问:取保了是不是就没事了?
不是。取保只是人不关了,案子还要继续走。最终结果要看法院判决。能取保的案子判缓刑概率高,但不是必然。
问:经济犯罪取保保证金要交多少?
没有统一标准,一般根据涉案金额和情节定。实践中几万到十几万。开口几十万上百万的,要警惕是不是违法收费。
问:取保期间去外地看病,要批准吗?
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经执行机关批准。私自离开会被没收保证金甚至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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