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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辩护

职务侵占6万和贪污6万一个样了——私企老板必须重新算这笔账

经济犯罪辩护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阅读 155
职务侵占6万和贪污6万一个样了——私企老板必须重新算这笔账

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明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执行。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文道全主任为私企老板拆解:3万就立案,哪些岗位风险最大。

上周有个做科技公司的老板找我,带来一份刑事报案材料,说他的销售总监在外面飞单,三年吃了客户回扣大概一百二十万。

他问我,这个能告职务侵占吗?

我看完材料说,职务侵占可能够不上,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差不多。

他愣了一下,说这个罪和受贿罪有啥区别?以前不都说私企的事是民事纠纷吗?

我跟他讲,今年5月1号以后,这个想法得改改了。

解释(二)改了什么

2026年4月10号,两高发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5月1号施行。

里面有一条对私企老板特别重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参照受贿罪、行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标准执行。

这句话什么意思?

以前,国家工作人员贪污3万就立案。私企员工侵占公司财产,要6万才立案。现在拉齐了。受贿数额较大的起点是3万。你的员工在外面拿了客户3万块钱回扣,就够刑事立案了。

职务侵占公司财产3万,一样。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的起点是5万。

这个变化我给很多老板讲过,第一反应都是:这么低?对,就是这么低。

哪些岗位最危险

我做了四十年企业刑事辩护,跟你说句实在话。公司里最容易碰这几个罪的,不是基层员工,是这几类人。

第一种,销售和采购。吃回扣、飞单、拿供应商返点,这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高发区。供应商给的"介绍费""顾问费",只要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谋利,就是受贿。

第二种,管钱的人。财务、出纳、资金经理。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哪怕下个月还回来,只要进行了营利活动,就构成犯罪。

第三种,门店经理、区域负责人。管着客户押金、预收货款、加盟费,揣自己兜里再慢慢补,这就是职务侵占。

第四种,技术骨干。把公司的核心代码、客户名单带走自己开公司。如果同时截留公司货款,就是职务侵占。

文件与证据

老板现在该做什么

解释(二)施行以后,我给企业家的建议是三条。

第一,查一下公司的合规制度。采购有没有双人复核?销售合同有没有审计?资金支付有没有分级授权?没有这些,你不是在管理公司,是在给员工挖坑。

第二,发现员工拿了不该拿的钱,先别忙着吵。找律师,把证据固定下来——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合同、出入库单。然后决定是报案还是民事诉讼。很多老板在微信群里一骂,员工删了记录跑路,你再想立案就难了。

第三,高管入职的时候,签好廉洁协议和利益冲突申报书。不是走形式,是将来出事的时候,证明你"明知对方不能收回扣"的关键证据。

那个科技公司的销售总监,我帮老板梳理了三个月的银行流水和客户合同。最后能对上的回扣是87万,超过3万的立案标准十几倍。我们准备先刑事报案,再民事追赃。

老板问我,能判几年?我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是100万以上,三年以上。他这个87万,算数额较大,五年以下。具体还要看退赃和认罪态度。

做企业,光防外面的贼不够。家贼这个事,5月1号以后,法律帮你管得更严了。但你自己得先把篱笆扎好。

会议室沟通

常见问题

问:员工拿了客户3000块红包,算犯罪吗?
3万才够刑事立案。3000块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纪,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返还。

问:采购吃了供应商5万回扣,老板能直接报案吗?
可以。先固定证据:合同、付款记录、聊天记录、供应商证言。然后向经侦报案。别先找员工对质,容易打草惊蛇。

问:出纳把公司20万拿去买理财,一周后还回来了,算挪用资金吗?
挪用资金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即构成犯罪,不论是否归还。20万已经远超5万的立案标准。归还只是量刑情节。

问:员工侵占公司财产,走民事诉讼还是刑事报案?
能刑事优先就刑事。刑事立案后可以查封冻结账户,追赃力度大。但如果证据不足,先民事诉讼确权。最好让律师先评估。

问:老板自己把公司钱转到个人卡上,算职务侵占吗?
一人公司一般不认定。但如果有其他股东,或者公司是有限公司,老板随意转走公司资金,其他股东可以报案。

问:解释(二)之前的行为,现在被查了,按新标准还是旧标准?
从旧兼从轻。如果行为发生在5月1日之前,原则上按旧标准。但如果新标准处罚更轻,可以按新标准。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18511835733,公众号baihuanLawFirm,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丹棱SOHO-912。

本文根据两高《贪污贿赂解释(二)》撰写,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本文由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撰写。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仅供一般性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如遇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本所专业律师(咨询电话:18511835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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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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