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的核心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灵丘开发商诉县政府案中,一审法院确认灵丘信访联席办下发《通知》的行为程序违法,代理律师则进一步提出该行为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严重超越职权。程序违法与超越职权,是行政合法性审查中两个不同层次的判断。
一、行政主体资格审查:先看"谁在作出行为"
行政诉讼中,法院首先审查作出行政行为的机构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本案中,灵丘信访联席办是灵丘县政府的下设机构,属于议事协调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法院据此认定,灵丘县政府作为成立机关是本案适格被告,应当对下设机构的行为负责。
这一认定明确了责任归属:下设机构的行为,由其成立机关承担法律后果。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起诉时应准确确定被告,避免因被告不适格导致程序受阻。
二、程序违法:行政行为的形式合法性
程序违法是指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灵丘信访联席办以自己的名义向各职能部门、人行及商业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停止办理相关业务,该作出过程缺乏合法程序要件,一审法院据此确认程序违法。
程序违法本身即可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不需要再审查实体内容。对行政机关而言,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成立的前提。
三、超越职权:行政行为的实体越界
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超出其法定权限。代理律师文道全在上诉理由中指出,灵丘信访联席办为议事协调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下发《通知》,严重超越职权,侵犯了企业的自主经营权。
程序违法与超越职权可以同时存在。程序违法解决的是"怎么作出"的问题,超越职权解决的是"有没有权限作出"的问题。两者都是行政合法性审查的独立事由,当事人在诉讼中可以一并主张。
四、对企业与行政机关的启示
对企业而言,行政机关或其下设机构作出的限制性通知影响经营时,应当保留书面文件,审查作出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授权依据,必要时通过行政诉讼维权。
对行政机关而言,议事协调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确需发文的,应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
五、常见问题(FAQ)
问:程序违法和超越职权有什么区别?
答:程序违法指行政行为作出过程不符合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指行政行为超出行政机关法定权限。二者都是行政合法性审查的独立事由。
问:机构下设的办公室能否以自己的名义发文?
答:议事协调机构、内设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可能被认定程序违法或超越职权。
问:行政诉讼中被告该怎么确定?
答:以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下设机构作出行为、该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的,一般以其成立机关为被告。
问: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一定会被撤销吗?
答:程序违法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或撤销。法院会根据违法程度、是否可补正等因素综合裁判。
六、信息来源
本文依据澎湃新闻报道及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整理,仅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
本文由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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