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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于挂靠人(个人)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专业文章 作者:韩宝玉律师 阅读 108
受聘于挂靠人(个人)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这是一般原则,但挂靠人(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不具有劳动关系,因工伤亡时,依法仍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导读:遇到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怎么办?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案(受聘于挂靠人(个人)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围绕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争议焦点、证据组织与维权路径进行专业解读,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打官司就得打,打规则、打证据,打官司是自己的事,不是法官的事。当事人自己最好懂一点法律,大家好,我是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韩宝玉律师,这期视频讲讲受聘于挂靠人(个人)工作中受到伤害是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这是一般原则,但挂靠人(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不具有劳动关系,因工伤亡时,依法仍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五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案例参考:《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与张勇再审行政裁定书》,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17号 。裁判要点: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生活中,与被挂靠人私了的案例也不少,但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有什么好处呢?可以及时、足额享受依《工伤保险条例》发放的各项保险待遇,包括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长期领取的待遇,可以有效解决职工工伤后维权难、待遇落实难、保障难等诸多现实问题。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这是一般原则,但挂靠人(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不具有劳动关系,因工伤亡时,依法仍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通常以劳动关系确认为前置程序,这是一般原则,但挂靠人(个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聘用的人员与被挂靠人不具有劳动关系,因工伤亡时,依法仍可享有工伤保险待遇。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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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韩宝玉律师(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主审案件4927件)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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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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