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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合同纠纷,案由选择及实操要点

专业文章 作者:韩宝玉律师 阅读 104
联营合同纠纷,案由选择及实操要点

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合同。

导读:遇到合同纠纷该怎么办?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律师结合本案(联营合同纠纷,案由选择及实操要点),围绕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证据组织与维权路径进行专业解读,帮助当事人理清思路、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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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义:联营是指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通过协议或者章程而进行经济联合的组织形式,当事人此达成的协议称为联营合同。


二、实战中联营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法人型联营,主要是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以财物、资金、技术等出资并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在具备法人条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二是合伙型联营,是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但不具备法人条件,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三是合同型联营,即松散型联营,是企业法人之间或企业法人与事业单位法人之间按照协议约定相互协作但各自独自经营,联营各方的权利义务由联营协议加以约定,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松散型类型联营纠纷按照合同基础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即可,不适用于联营合同纠纷案由。


四、联营合同纠纷的请求权基础:《民法典》合同编、《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五、联营合同纠纷诉讼管辖:关于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法人联营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合伙型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联营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联营体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的,如法人型联营体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合伙型联营体应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而未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联营期限届满已经解体的,可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韩宝玉律师简介

      韩宝玉,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法治网法律顾问,中卫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历任刑庭、民庭、综合审判庭、行政庭、执行裁决庭的庭长,37年主审各类案件近5000件,具丰富判案经验,能够精准研判案件关键点,准确把握诉讼方向与策略,特别擅长剖析与破解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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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 韩宝玉律师(曾任某省直属法院高级法官37年、主审案件4927件) 撰写,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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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2026-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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